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29 04:39:12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于日前发布,鉴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 调解员不仅需要掌握精湛的调解技巧, 具备良好的沟通、 协调能力, 更需要对纠纷相关技术、法律知识拥有足够深刻的见解, 方能在面对具体的纠纷时, 及时作出判断。基于此,手册中收录了18件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例, 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参考。
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展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案情简介】
2015 年7 月24 日, 中国(江苏)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 ) 应2015 年亚洲户外用品展览会大会主办方邀请, 全程入驻展会, 为参展商提供知识产权咨询、纠纷案件调处等公共服务。展会期间,维权中心接到投诉, 投诉人陈某声称某参展商侵犯其名称为旅行收纳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并要求维权中心责令被投诉人将相关涉嫌侵权产品撤展。
【调解过程与结果】
在了解专利权人的基本情况后, 维权中心工作人员来到被控侵权展商的展位进行走访和情况核实, 经过一番比对, 基本能够确定, 这些产品确实落入了专利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该展位前很多人正在观看展出的各种产品, 有不少前来参观的采购商甚至已经在和展位负责人开始了业务洽谈。为了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业务洽谈, 维权中心仅向展会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亮明了身份, 并希望他转告展位负责人到维权中心设在大会的投诉点。
之后, 被控侵权人陈女士来到维权中心投诉点, 指出, 她公司的这几款商品虽然和涉案专利极为相似, 但却是公司独立设计的成果, 并且表示如果时间允许, 她能够拿出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主张, 即便自己的商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她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 不应该认定她的公司侵权事实成立。针对陈女士的这一认识误区, 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做了耐心而细致的讲解: 专利侵权和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并不完全相同, 在责任归属方面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外, 针对陈女士主张的其商品为公司独立研发所得, 工作人员还告知其可以注意商品研发的时间, 以便其是否选择主张先用权抗辩。最终, 陈女士经过与总部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后, 放弃了先用权抗辩的主张, 撤下了涉嫌侵权商品及相关的宣传册、宣传页, 并与专利权人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典型意义】
第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案。展会中的专利侵权纠纷调解需要考虑展会自身的特点: 一是展会的举办时间较短, 通常为2-4 天, 处理程序无法比照普通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流程来进行; 二是展会人流量较大, 参展商与观展人数多, 大型展会中还会有媒体在场, 在此种情形下处理侵权纠纷投诉尤其要注意处理方式, 既要保证展会的正常秩序, 还要快速化解纠纷,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利影响。
第二, 展会中的专利侵权指控以外观设计为主, 外观设计专利天然的不稳定性使得维权过程会出现意外。本案的特点在于被控侵权人主张自己的商品为自身独立设计的成果, 并且成果产生的日期还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 这就引发两种可能, 一是展商可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二是展商直接主张先用权抗辩。如果是在普通程序处理过程中, 上述两种方式对被控侵权人来说都是可取而有效的。但在展会这样的特殊环境中, 时间通常只有几天, 如此短的时间很难完成上述两种方式的抗辩, 其结果很难让双方当事人满意, 同时也会把纠纷处理机构处于很尴尬的位置。面对类似情况, 调解时应抓住关键点, 即被控侵权人主张其拥有的现有技术或设计的时间, 完整程序虽然很难在展会期间主张完毕, 但时间点的核实还是可以做到的, 一旦核实时间点确实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调解员可以此与专利权人沟通, 劝其在展会期间暂时放弃侵权指控, 以免对方事后真的提起无效宣告导致自身专利自始无效。如时间点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那么主张先有权抗辩或者申请涉案专利无效均无从谈起, 至少成功的可能性较低, 调解员便可以此与被控侵权人沟通, 劝其展会期间暂时撤下相关涉嫌侵权产品, 以免专利权人进一步升级指控, 得不偿失。
第三, 公众存在一个认识误区, 也就是公众通常都觉得民事侵权一定伴随有主观恶意, 明知或应知某项权利存在仍然实施不正当行为侵犯该权利。因此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某人申辩时说: “我不是故意的”, 通常这类申辩如果不假, 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但在专利侵权当中, 判定某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不需要其在作出侵权行为时“明知或应知”, 即我们所谓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实务中经常有被控侵权人在遇到指控时声称其不知道有专利权存在, 不是故意的, 这并不构成合法的抗辩理由, 调解员应注意向其进行详细、耐心的释明, 缓解其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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