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下属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包括调解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须在调解中心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冠有“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调解中心秘书处负责管理和协调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管理各个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联系开展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按照《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章程》规定和授权开展活动,业务范围包括:
(一)落实调解中心承接的民事调解工作;
(二)开展与社会和谐、司法活动及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理论、政策及课题研究;
(三)配合调解中心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推动完善民事调解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
(四)组织开展专业化的培训、讲座、讲学,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技术的顾问、咨询工作;
(六)完成调解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内不设负责人,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调解中心全部调解员组成,下设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置一位常任委员,负责指导本组的调解工作。顾问委员会由常任顾问和特邀顾问组成。
第四章 事务管理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和调解中心授权的业务范围从事、开展各项活动。
第九条 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应在活动开展前10个工作日,向调解中心提出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活动。调解委员会委员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委托的活动,调解委员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各组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调解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调解工作总结、活动情况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同时提交下一年度专业委员会活动安排。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律和本管理办法对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调解委员会及顾问委员会委员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举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二)有偿咨询、技术服务的合理报酬;
(三)经调解中心授权,代表协会接受的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调解费用回拨;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各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由调解中心在财务设立该组“专用帐薄”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各组获得的调解费,按一定比例回拨给本组使用。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各组合并或注销,由调解中心财务部门清算小组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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