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09 03:03:37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于日前发布,鉴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 调解员不仅需要掌握精湛的调解技巧, 具备良好的沟通、 协调能力, 更需要对纠纷相关技术、法律知识拥有足够深刻的见解, 方能在面对具体的纠纷时, 及时作出判断。基于此,手册中收录了18件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例, 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参考。
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侵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商标侵权纠纷行业调解
【案情简介】
台湾某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公司” ) 在台湾地区拥有X 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通过多年对该商标在化妆品上的宣传使用, 使X 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近年来, 台湾公司进入大陆市场, 并注册了和台湾地区X 商标仅一字之差的S 商标并在大陆使用。2014 年以来, 台湾公司发现在上海某电商平台上(以下简称“电商平台” ) 的销售带有X 商标的化妆品, 销量巨大。台湾公司两次向电商平台发函要求删除相关侵权链接, 但责令断开链接期满后, 销售公司仍在电商平台上大量销售X 商标的化妆品。台湾公司认为, 电商平台和销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S 商标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 请求电商平台和销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案件起诉后, 法院委托知识产权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与结果】
在本案开庭之前, 调解员和法官进行了沟通, 就本案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调解员通过专业的分析, 认为本案中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是关系本案定性的关键问题。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系由销售商从台湾公司购买后转卖大陆地区的带有X 商标的“正品”, 那么本案涉及的问题应当是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这将是被告抗辩的一个突破口。如果涉案侵权产品并非从台湾地区进口, 而是被告擅自使用了X 商标的“假货”, 那么台湾公司主张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X 商标和S 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把握住上述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点之后,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首先与销售公司进行了沟通。经了解, 电商平台对于入驻的销售公司并未做实质审查或通过留有保证金等手段进行控制。涉案销售公司由一个年仅二十岁的原本从事化妆品零售行业的女士注册, 案发后其已销声匿迹, 公司和其个人均无可执行的财产, 其委托的律师为其父亲的朋友免费客串。该律师明确表示涉案侵权商品虽不知来源, 但绝非台湾地区进口。从该律师传达的信息中, 调解员了解到销售公司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是否判赔均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 并且其对事实的陈述明显不利于电商平台的侵权抗辩。
但与之相比, 电商平台的态度截然相反, 该平台作为大陆地区知名电商, 对其商誉非常重视。经调解员做思想工作, 其非常认同调解员的意见:X 商标与S 商标仅一字之差并且含义相同, 构成近似商标从而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高, 不能因为平台上的一家小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就破坏了与台湾地区知名化妆品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建立的合作关系, 同时也不希望在其平台上出现商标侵权或者出售假货等信息的判决记录。因此, 即便在销售公司完全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 电商平台仍然愿意与台湾公司进行和解。
在台湾公司方面, 调解员亦从被告电商平台为国内知名电商, 具有强大的销售实力的角度入手, 并结合销售公司披露的销售数额远远低于其所主张的销售数额的角度进行劝说, 让台湾公司就赔偿数额也作出了合理让步。最终, 双方达成解决方案: 由两位被告赔偿台湾公司20 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文化贸易和定牌加工业务的发展, 知识产权纠纷将会成为上海自贸区发生最多的纠纷类型之一。本案经两次面对面的调解, 以原告获得被告合理赔偿并就后续合作进行磋商的方式平息了本次纠纷。
作为解决纠纷的常见方式, 调解和诉讼最大的不同在于: 诉讼关注的是争议焦点而调解关注的是利益共同点。本案如果通过诉讼手段进行, 分析被告行为是否属于“平行进口”、被告标识和原告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等将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通过处理上述争议来判定是非曲直, 从而进行归责和判决。但是, 案件一旦进入调解程序, 调解员应当摆脱争议焦点的束缚, 去挖掘掩盖在争议背后双方的利益共同点, 只要把握住共同利益, 原本矛盾的双方求同存异, 互谅互让, 退一步海阔天空。在本案中, 调解员准确地把握住了原告在产品上的优势, 以及被告在销售渠道上与原告产品的契合, 不但使双方在短时间内解决了纠纷, 握手言和, 并且化干戈为玉帛, 开始了进一步的合作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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