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发布时间:2022-10-28 02:44:34
近日16位上海阿姨“组团”前往浙江金华横店影视城,包剧组“翻拍”微电影《甄嬛传》,引起不少人关注。
来 源 | 新晚报
16位阿姨赴横店拍摄《甄嬛传》,引得网友大呼:我也想要这样的退休生活!但其实,这场拍摄的组织者已经涉嫌侵权。#剧方要求退休阿姨版甄嬛传下架#但暂不追究组织者责任。
《甄嬛传》制片人:
要求视频下架,
但暂不追究组织者责任。
10月27日上午,记者致电《甄嬛传》制片人曹平,对方表示还不知道此事,在看完相关视频及报道后曹平提到,已咨询公司法务,他们在准备材料给视频平台要求下架。
不过曹平也提到,虽然涉及侵权,但他们暂时不考虑追究组织者和阿姨们的责任,“观众喜欢,我们也能够理解。”
电影风格“素材”中可看到许多知名电影的影子
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也获悉,将翻拍知名影视剧作为产品推出有侵权之嫌。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出了十三类“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符合“翻拍”免责情况的是其中第一条和第九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无论是阿姨们组团拍摄《甄嬛传》还是新人翻拍音乐短片,基本都是为了个人欣赏,也不会收取观看费用,因此符合这样的免责条款。但如果第三方将翻拍包装成旅游产品收费推出,性质就不再符合这些法律条款的要求。
一些看过阿姨版《甄嬛传》的市民评价,该片并非完全按照原剧翻拍,更像融合了多部类似影视剧的情节。
那么,老阿姨们翻拍《甄嬛传》的“圆梦”行为,如果没有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是否一定会构成侵权呢?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需要厘清的是作为“演员”的阿姨们与组织拍摄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翻拍行为由阿姨们自行组织,其与机构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付给机构的费用仅仅是摄像、布景之类的劳动报酬,也即阿姨们类似于视听作品中“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此情形下则不需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需付费,但应标注作品来源和作者。
第二种情况是如报道所述,翻拍行为由旅游公司或者其他拍摄机构组织,阿姨们付费体验了一把升级的“剧本杀”。
在这种情形下,相应机构构成了对案涉作品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化使用,不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相应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著作权一方面要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在作品涉及的三方利益之间,即在作者的利益、利用该作品的使用人的利益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的总体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
一些影视业内人士建议,可尝试版权代理模式,依托横店这样的影视剧拍摄基地适当收取费用,整合推出影视剧后续翻拍体验项目,既能创新旅游项目、延长影视产业链,也能维护制作方的合法权益,“就像玲娜贝儿一样,有了迪士尼乐园这样足够大的产业链条,推出原创项目才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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