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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与展望

热点 发布时间:2023-03-06 05:21:03


中医药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特色产业,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来 源 | 人民法院报


进行长期保护的理念,是最适合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中医药资源具有显著的经济和文化价值,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西方近代为发展工商业的衍生产物,所以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也必然存在局限性。


(一)知识产权流失频现


他国开发利用中医药方剂或将我国的生物资源作为医药原料申请专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日本仅利用我国《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这两本传统中医书籍,就开发获得了200多项专利。韩国通过改变我国中成药“牛黄清心丸”的剂型,将丸剂改为口服液就取得专利授权从而抢占了我国中医药的国际市场。此外,一些发达国家还通过先进的生物技术开发我国特有生物资源,如罗氏制药出品的达菲胶囊主要成分莽草酸,就是从八角中提取而来,八角是中医常用的消炎镇痛药。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中医药知识产权流失严重。发达国家利用中医药资源获得了巨大的专利优势,并将相关专利产品反向销售至我国,造成双方利益的巨大失衡。


(二)制度设计使中医药欠缺可专利性


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与中医药自身的特性之间存在冲突,许多中医药智力成果无法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例如我国传统医药知识很大程度上属于集体所有,很难用特定个体的名义进行专利申请;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代代相传、共同创造的,中医药的“传承性”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相悖;由于中西医理论上的差异,中医药产品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低且缺乏符合国际规则的质量检测标准使中医药专利申请变得困难。


(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在我国,由于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间不长,所以很多中小型企业还没有认识到无形资产的存在和转化的重要价值,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此外,重视论文发表而忽视专利的现象广泛存在,由于这类公开行为导致很多研究丧失新颖性而无法申报专利,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保护路径的展望


随着传统植物药近年来走俏国际,市场已经从传统的中国、东南亚地区扩展到欧美发达国家,我国传统中医药与别国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因此,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借鉴别国相关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中医药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探索中医药保护新路径是中医药获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也是中医药走向世界的必经之路。


(一)鼓励中医药古籍发掘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古方发掘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中医药学者、民间中医专家参与中医药古籍开发、整理、汇编工作的积极性,激发中医药的巨大潜能。在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来源地居民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向其分享相关知识产权利益。建立中医药防御性知识产权数据库,将传统中医药知识分门别类地整理编入数据库。开发传统植物药的新用途,并通过申请用途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使中医药在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下焕发新的生机。统筹开发与保护,加大中医药开发利用力度,建立有效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和运用机制。


(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学习相关制度设计


印度和泰国传统医药资源同样丰富,或许其对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思路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如印度不仅建立了专门收集整理传统医药知识的数据库,还建立了独立的基金会以保证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和后续完善。此外,印度专利法规定凡是涉及相关知识的专利申请必须经过当地居民或集体的同意,否则就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占有。泰国则是将传统医药文化的保护写进了泰国宪法,在《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将传统医药分为国家药方、私人药方和一般药方三大类别,实施“三级保护战略”,使泰药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国家药方属于国家所有,政府依法严厉制裁没有得到政府许可而滥用国家药方的行为。私人药方是个人拥有的,类似于国内的专利权,但是泰国对私人药方没有最高的保护期限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一般药方是众所周知的,已经超过了保护期限,每个人都有权利使用的常规药方。欧洲采取了一种对传统医药进行广为许可的政策,所有的中医药方剂、化学成分尚未明确的提取物、植物的药用部位甚至整个的药用植株都可以获得专利权。这两个国家和区域法律实践的成功,或许可为中国的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价值。


(三)促进本土资源融合,建立特色保护制度


张仲景、李时珍等中医药学家开发出了30余万种中医药方剂,有6万余种配方被详细记载于传统中医药文献中,其中还记录了海量的藏药、蒙药、苗药、彝药等民族医药。中医药保护要以充分了解和尊重中医药特点为基础,绝不能忽略中医药自身的特殊性,建立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完善更具针对性和实践性法律规范体系。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并不断推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背景下,应积极构建与中医药特性相契合的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评价标准,杜绝用西医药标准对中医药进行评价。此外,还应全面实施中医药标准化战略,构建中医药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国家标准。使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符合中医药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传统医药保护机制指明方向。


中医药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特色产业,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今后应加大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发利用中医药古籍名方,学习借鉴他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根据中医药的特性不断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新时代中医药的蓬勃发展注入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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