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04:56:42
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2021—2022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的通知。
附件1:2021—2022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汇总表
附件2:2021—2022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
经验一: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专利纠纷案件“五步工作法”
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动成立河北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专利纠纷案件 “五步工作法”:一是确定主体,分析双方的主体资格,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识产权合同的当事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的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被告需要具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在原告起诉的法院管辖内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且与原告就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等。
二是明确客体。对所涉专利权属及法律状态进行核实,包括专利权的授权与存续状态,需要核实原告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文本、缴纳年费票据等,以及必要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再对双方提交证据的“三性”进 行判断。
三是侵权判定。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业优势,组织多名具有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调解员,对专利保护范围和涉案产品进行侵权判定,对权利要求所有技术特征逐一做出相同、等同或者不同的判断结论。
四是借鉴判例。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检索与原被告双方情况、案件焦点等具有较高相关度的司法判例,了解相关判决结果。
五是调解处理。结合以上情况及双方争议焦点,制定调解方案,找出案件调解突破口,以“背靠背”方式,采取建立同理心、讲清利害关系、打消后顾之忧等调解技巧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员作为原被告双方沟通、协调的纽带作用,最终实现双方和解。
案例一:河北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苏州市某医疗器械公司申请了一项医疗器械类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专利授权。调查发现,注册于北京、上海等地电商平台上出现多个店铺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
苏州市某医疗 器械公司通过公证方式购买涉嫌侵权产品,产品显示生产者均为 衡水市某公司,苏州市某医疗器械公司 ( 以下简称原告) 将衡水市某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和相关电商平台诉讼至石家庄、北京、上海等地人民法院,形成系列案件,共计 22 件。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线上诉调对接平台将案件委派河北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调委会) 先行调解。
调委会接受法院的调解委派后随即联系双方进行处理,双方均表示希望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纠纷。
由于该涉案专利为医疗卫生领域专用技术,专业性强,且涉及京沪冀三地,调委会第一时间组织召开调解工作会议,确定实施调解专利纠纷案件 “五步工作法”方案。
首先,调解员确定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调解员对原告提供的原始证据和补充证据进行核实。
随后,调委会会同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召开技术论证会,按照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对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确定争议焦点:一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二是赔偿金额。
针对争议焦点一,调解员及时进行释法,并现场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让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侵权。
被告当即表示将停止侵权行为,并配合调解,不想因为三地涉诉而影响其市场,但对于原告的赔偿要求,被告认为数额过高,不能接受。
针对争议焦点二,调解员告知原告其证据关联性存在的问题,或将无法满足其全部诉求,希望原告慎重考虑,适当降低心理预 期和赔偿数额,且根据之前相似判例,让原被告了解赔偿金额区间。
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在收到赔偿款后向三地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专家点评
专利纠纷案件的特点是专业性强,并且往往涉及系列案件,本案通过实施调解专利纠纷案件 “五步工作法”,充分运用 “针 对焦点、围绕证据、结合判例、说法论理”的调解方法,一次性解决涉及多地法院的系列诉讼案件,有效缓解了三地的司法审判压力,达到“一地调解三地撤诉”的乘数效应,体现了调解高效、专业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巨大优势。(钱小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 庭原二级高级法官、审判长)
经验二:上海市探索专业调解“四个一”工作方法,协同打造知识产权 “快保护”通道
一是用好一个机制,让专业调解更有 “深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实现知识产权纠纷在民事诉讼与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通过合理统筹和配置 全市知识产权专业调解力量,实现跨区域调解。
通过与司法保护进一步紧密协作,协同打造知识产权“快保护”通道,有效解决诉讼案件周期长等问题。
二是建强一支队伍,让专业调解更有 “力度”。依托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平台建立专业调解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纠纷“一 站式”调解服务,2021年8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挂牌设立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专调委),遴选来自高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的80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担任调解员,依据《诉调对接管理暂行规定》开展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等 管理。
组织调解员队伍参加以知识产权调解技巧、调解实务、工作规范及操作流程等内容为专题的专业培训,平均每月2-3次,提高调解员工作能力。
三是打造一站式平台,让专业调解更有 “速度”。依托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信息化系统建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平台,对接入驻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实行当事人主动申请和法院委派委托双线平行,实现法院委派案件、专调委派发案件、调解员在线调解、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归档调解文书全流程网上办理,推动知识产权纠纷 “远程调解、一网解纷”。
四是筑牢一道防线,让专业调解更有 “抓手”。2022 年6月上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第一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 点地区之一,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于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案件,指导维权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托专调委开展诉前委派或诉中委托调解等工作,进一步压缩维权周期,有效提升纠纷化解效率。
在重点展会如进博会、花博会期间设立现场服务展位,实行矛盾纠纷现场受理、现场调解、快速处置,实现维权关口前移,有效化解多起知识产权纠纷投诉。
案例二: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 ( 以下简称原告) 发现上海某公司 ( 以下简称被告) 未经其许可,擅自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遂在该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王某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后,通过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委派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对该案开展诉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提交某品牌旗舰店内销售的某款产品链接作为证据,认为该链接中的产品上市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同,希望仅承担几千元的合理开支,对此原告不予认可。
针对此种情况,一是准确适用现有设计抗辩,厘清案件事实。调解员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外观设计比对原则,将被诉侵权产品分别与现有设计、专利设计的产品颜色、纹路、形状等要素进行比对。
让原告被告双方确认相同点和区别点对产品外观美感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大小程度,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在外观上到底是更接近现有设计还是更接近外观设计专利,最终在原告被告双方的认可下,在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律适用上达成共识。
二是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促成纠纷化解。调解员了解到,被告与供应商约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调解员向该供应商分析了涉案专利无效程序所需时间和费用、现有设计抗辩的成功率、本案诉讼成本以及其与被告的合作关系等综合因素,供应商同意王某提出的和解方案。供应商、原告、被告就和解协议事项达成了一致。
专家点评
过硬的调解业务能力,紧抓案件调解关键点,让专业调解更有 “力度”,注重纠纷解决彻底性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高效的基础和根本,本案中调解员精准把握了外观设计抗辩的实质,找到突破本案调解中的 “关键点”,专业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意识,体现了调解在知识产 权快速协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马一德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 权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经验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知识产权局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纷 “盐城模式”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诉调程序,积极利用在线调解工作平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诉调程序。2020年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调对 接的工作意见》,依托盐城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共建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2021年4月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机制,联合出台《关于规范诉调对接工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实施意见》,从统一裁量标准、线索追根溯源、高效开展调解等10个方面规范调解程序,形成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动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二是联动各方协同参与诉调。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纷 “盐城模式”,采取 “人民法院推送、行政机关协同、特邀调解员接单、员额法官跟踪指导”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模式。
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登录平台接受委派、委托,按照 “在线平台参与+实地走访+集中调解”的工作流程,对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在线签 订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将调解结果录入平台并推送至人民法院。
对未能调解成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继续审理,并适时诉中调解。
案例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纸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原告)是盐城一家主营卫生用纸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持有的某注册商标曾 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2 年 4 月,原告因射阳县当地36家商户 ( 以下 简称被告) 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将被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以下简称盐城中院),根据联席机制建立的 “人民法院推送、行政机关协同、特邀调解员接单、员额法官跟踪指导”的工作模式,盐城中院将案件委派至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分配给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特邀调解员接到案件后立即梳理、核实起诉材料和相关证据,严格落实诉前调解告知制度,重点就知识产权权利属性、法律规定、侵权比对初步认定等向当事人释明,并发送调解通知书、诉状副本以及证据复印件。
因原告诉讼代理人在外地,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等因素,盐城中院员额法官、特邀调解员与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实地来到射阳县,与36家商户座谈协商,并指导外地诉讼代理人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江苏微解纷”在线调解 工作平台进行视频调解。
在了解当事人诉求、固定证据、梳理争 议焦点的基础上,特约调解员、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盐城中院员额法官相互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解纷需求。
同时引导被告提供供货方一并纳入调解,以判例为调解切入点,促使原告、被告、供货方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促使当事人由对立变 成合作,实现共赢。
36件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全部化解并履行完毕。
专家点评
建立“衔接到位、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形成“人民法院推送、行政机关协同、特邀调解员接单、员额法官跟踪指导”工作模式,增强工作合力。
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线上方式高效开展调解,促使原告、被告、供货方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诉前一揽子解决系列纠纷,既能化解当事人之间既有矛盾,又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更加凸显。(马一德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 长、特聘教授)
经验四:浙江省“三立足三强化”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提质增效
一是立足改革定位,强化数字赋能,推动多元解纷高效便捷。积极利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深化浙江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集成改革和全域数字法院改革,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应用系统,实现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调解,打通法院、市场监管 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数据共享,实现知识产权纠纷诉调案件线上集成办理,通过纠纷调解案件网 上受理、网上分派、网上调解、网上结案等全流程线上办理,推动实现当事人纠纷调解一次不用跑。
二是立足主责主业,强化协作协同,推动行政司法有机衔接。2021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11个市局与杭州、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专利案件行政司法对接机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2022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合力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备忘录》,强调共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 整合司法行政双方力量,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矛调中心” “共享法庭”等平台,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充分发挥调解尤其是在线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
三是立足体制优势,强化组织建设,推动各级多方协调联动。积极构建多层次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体系,不断推进调解工作向基层延伸。
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有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8家、其他知识产权调解组织或机构194家,共有专职调解员581人,所有调解组织全部入驻“浙江知识产权在 线”全链条保护应用系统,其中157家同时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同时,聚焦产业集群、高新园区、专业市场等区域,指导设立品牌指导服务站363家。
案例四:浙江省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原告) 发现某时装公司 ( 以下简 称被告) 涉嫌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服装,随后 进行公证购买。
2022 年 4 月,原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涉案服装,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导案件流转到中国 (杭州 ) 知识产权 ·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进行调解。浙江省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确认原告身份与涉案专利信息。调解员通过“浙江知识 产权在线”一体化服务数据检索模块,对原告的身份、涉案专利权、原告诉请进行分析研判,确定原告旗下拥有某字样等多个自有品牌,于2020年8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某上衣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
二是初步侵权比对,了解被告意愿。调解员在对涉案专利进行检索查询后,与涉案服装进行比对,认为涉案服装在整体款型、色彩、配饰等方面构成高度相似,被告认为所销售的涉案服装已进行设计改良、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有明显区别,未侵犯原告外 观设计专利权,且所销售的服装由服装厂家生产,并非其生产, 原告所称的制造行为不成立。
三是根据行业特性,确定调解关键要素。调解员发现涉案服装胸部配饰上缝制有某字样标志,为原告已注册商标,该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所销售和 许诺销售产品的涉案服装已经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是释法明理,助力权利人维权成功。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 金额存在分歧,被告以“未生产、销量小”为由不愿赔偿,调解员指出通过涉案服装照片中的吊牌信息可认定其生产行为成立。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商誉,调解员对双方进行释法和疏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下架涉案服装并销毁库存,同时进行赔偿。
专家点评
通过构建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调解平台,实现纠纷调解案件全流程线上办理,在原告身份确认、涉案专利信息确认、侵权对比、行业特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被告可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情形,采取在线调解和电话调解结合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疏导促和,成功化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以数字赋能持续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马浩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高级顾问)
经验五: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探索形成“制度+机制+人才”三位一体的纠纷调解工作模式
一是建章立制,强化纠纷调解工作基础。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调委会)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先后制定了《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试行)》等工作制度,为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实现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多方对接,织密纠纷调解保护网。强化横向协同,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机制。调委会加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山东省高院、济南市中院、天桥区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在线诉调对接合作机制,与济南市仲裁委员会建立业务合作机制,签署 《关于共同开展山东省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的合作备忘录》, 发挥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的相互优势,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化 解衔接机制。
强化纵向联动,打造基层特色品牌调解工作室。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力量向基层下沉,与中国 ( 山东) 自贸 试验区济南片区签署《关于共建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中国 ( 山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调解工作室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室,开通线上案件申请渠道,形成线上线下相融合的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 助力地方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选优配强,壮大调解专业人才队伍。为提高纠纷调解办案能力,调委会在原有调解团队基础上,择优选聘兼职人民调解员充实队伍力量,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人才专家库,为办理相关领域纠纷案件提供参考意见,举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纠纷调解业务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维权调解实务。学习优秀法官、律师、法律专家办案经验,集中研讨调解技巧,整体提升调解员的办案能力和职业素养。
案例五: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母婴产品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原告)拥有某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济南市某母婴用品店 ( 以下简称被告) 未经授权擅自将其商标标识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饰等,经营行为侵犯了其 商标专用权,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将被告起诉至济南市天 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以下简称调委会)推送该案件。
一是专人负责,快速理清案件争议。调委会快速受理案件,在整理分析案件材料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梳理出引发纠纷的根源矛盾:原告与被告曾有合作协议,原告许可被告店铺使用其商标标识,原告负责提供经营指导和货源商品,被告在当地市 场销售其母婴用品,合约到期半年后,被告只将店铺更名,店铺尚有很多货源商品未售出,经营店铺的招牌、店内货架、店铺装饰等多处保留了商标标识,且继续销售母婴用品。被告在商标权许可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商标标识销售尾货,构成商标权及特许经营权的侵权行为。
但其有处理尾货的意图,主观恶意较小, 双方接受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二是兼顾法律与情理,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虽然对侵权赔偿数额争议较大,但却均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意愿,对此,调解员立足于既尊重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又照顾主观恶意轻微的经营者客观困难。
对于被告,调解员详细讲解了其客观上已经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建议其在能力限度内接受调解方案,免除诉讼程序,避免耽误营业,防止更大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调解员提醒其存在“未充分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经营指导的义务”的问题。
又明确指出:被告店铺起初积压的商品系从原告批量进购的,自协议终止至今仅半年期限,要求被告按照1年许可使用费标准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合理性。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接受了调解方案,仅用11天,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原告被告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签署调解协议。
专家点评
本案借助诉调对接平台完成案件全程线上处理,实现在线签署调解协议,提高了调解效率,节约诉讼时限,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充分发挥了调解 “法律兼顾情理”的优势,调解员积极释法、 耐心说理,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寻找合理利益平衡点,达到“以理 服人”的最佳效果,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王芳 中国国际 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
经验六:河南省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走深走实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协同配合。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加强全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求各地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工作保障,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贯彻落实。
二是加大调解组织培育力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前调解机制的意 见》,明确各地市由人民法院牵头,与相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在线诉调对接联络沟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加大调解组织培育,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模式。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印发《河南省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实施办法 (试行)》,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漯河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讼解决工作机制的通知》,加强机制建设,增强基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案例六:漯河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漯河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收到漯河市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宫某 请求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某百货店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与其专利相 似的“美容按摩棒”产品,同时要求赔偿8万元,并提供了理由、专利权评价报告、购买的被告产品等相关证据。
调解员接受案件后,深入调查案件基本情况,查阅案件证据材料,与漯河市知识产权局有关执法人员和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进行交流探讨,确定被告销售的“美容按摩棒”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似。
由于电话联系不到被告,调解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讼解决工作机制的通知》,将案件材料交由辖区分局监管所,监管所管理人员从登记档案和年报 料中查找被告新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调解员联系到被告后,指出其虽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但仍然构成了侵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被告了解后愿意对原告进行赔偿。
随后,调解员与原告进行沟通,说明被告经济条件不好,经济负担较重,该店是其唯一收入来源,并牵线搭桥力促双方合作。
经过多次调解沟通,原告最终同意合作,撤回起诉,原被告双方采取线上方式,商讨合作事宜,达成合作意向,该案调解成功。
专家点评
本案充分体现了调解过程中的各方协同配合,通过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基层市场监管所多方合作参与,技术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了优势互补协同发力,大大提升了案件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将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层。
同时,调解过程充分考虑和满足了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让维权多了人情味,真正实现了“案 结事了人和”,体现了调解在解纷中的增值服务。(王芳 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
案例七:黄冈市团风县多部门合力调解涉地理标志纠纷案
基本案情
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淋山河镇谢河村辣椒种植历史久远,是团风县闻名遐迩的地方特产。
2012 年 12 月,谢河辣椒成功申报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但由于当地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2016 年 “谢河”被武汉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成功注册6件商标。
自 2019 年开始,团风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镇政府以及 谢河村主要领导多次到该公司上门做工作。
然而该公司认为其注册在先,是“谢河”系列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为推动“谢河”系列商标回归,团风县淋山河镇起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诉调对接平台,由团风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工作。
一是多方参与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根据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相关工作机制,成立以团风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为主,市、县两级法院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部门 共同指导参与的调解团队,全程参与调解工作。
二是加大法律制度宣讲促成调解。在同该公司对接中,法院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并就相关诉求进行充分沟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仔细分析了主要矛盾症结和双方实际需求,正面疏导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地方政府部门耐心讲解了历史沿革和发展机遇,团风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转达了群众对辣椒产业的需求和依赖。
三是化解冲突充分保障权益。经过反复沟通,释放善意,该公司同意调解。双方签订了 “谢河”注册商标使用权转让协议,成功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做到案结事了,同时,避免了市场上 “谢河”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谢河辣椒的混淆误认风险。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保护事关农业强国和乡村振兴事业,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点领域,本案体现了调解机制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效率优势。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等各方资源优势,促进优势互补,协同发力,圆满解决矛盾纠纷,有效缓解基层法院案件压力,加强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意识,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金克胜 外交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副庭长)
经验八:湖南省长沙市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全流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是构建 “三精”调解机制,提高靶向发力 “准确度”,创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精准研判、精准委派、精准调解”机制,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共同建立知识产权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信息名录,根据调解员知识产权专业特长、年度内调解组织调解成功案件类型,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综合专业分类,并将分类信息推送至各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备案,为精准诉前委派提供依据。
各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前委派工作,将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统筹配置,精准研判。
根据案件纠纷类别、难易程度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精准委派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并提出案件调解员具备知识产权专长背景的建议,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组织本专业内的调解员召开案件研讨会,提出个性化精准调解方案,确保知识产权纠纷案 件解纷质效。
二是建立 “三级”联动模式,织牢疑难案件 “解纷网”。将知识产权类别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分别编进审判团队和执法团队,形成疑难案件“专职人民调解员初调、法官助理跟进调、法官或行政执法人员指导调”的三级联动工作模式。
专职人民调解员与法官助理协调配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或行政执法人员的以案释法,帮助纠纷当事人理清案件纠纷解决思路,提升纠纷当事人对专职调解员的信服力,实现当事双方利益最大化。
三是聚焦 “三化”平台建设,激活智慧调解 “源动力”。聚 焦“集约化”“智能化”“专业化”平台建设,突出集约集成优势, 推动解纷力量前移,实现一网通办。
发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在线解纷平台的集成功能,运用在线咨询、在线维权申请、在线委派委托调解、节点信息推送 等服务,实现快捷高效。
强化数据分析,实现平台间数据共享、资源共用、纠纷共解,因地制宜开展在线音视频调解、在线司法确认、在线送达,全面实现纠纷化解跨时间、跨空间、跨部门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解纷需求。
案例八: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专家点评
原告林某在某电商平台发现被告方某开设的网店销售涉 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在进行公证购买实物且现场拆 分进行证据保存和固定后,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专员根据研判,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给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过平台受理了该起案件,按照建议要求指派调解员进行专业调解。
调解员收到案件信息后召开案件研讨会,根据案件材料和证据材料,查阅案件涉及的相关专利,对侵权产品进行比对、逐一分析,为案件量身打造了一份 “专属的调解方案”。
调解伊始,被告并不认为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屡次强 调自己销售量少且已做下架处理。
随即,调解员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发送给被告,并向被告分析原告提交的证据链,详尽阐明法理,最终被告承认侵权事实,并就侵权行为如何赔偿征求调解 员的建议。
然后,调解员向原告告知被告的调解诚意,原告同意在被告能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后, 以低于赔偿诉求金额进行调解,最后,调解员邀请原被告双方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在“面对面”过程中,被告提出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顾虑,担忧原告在获得赔偿后会再次找 “麻烦”。
调解员告知原被告双方可以线上共同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最终达成协议如下:一是被告同意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删除有关销售侵权产品 链接;二是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 万元。原、被告双方就调解协议共同向法院提出了线上司法确认申请。
专家点评
本案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化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质证、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全过程线上操作;选择 具有相关技术背景、熟知专利法的调解员进行调解,依据案情事实、法律关系,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精准调解方案,比对、释法、劝和,实现了精准研判、精准委派、精准调解,行政与司法有效联动,诉调对接有效衔接,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问题得到有效化解。(钱小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原二级 高级法官、审判长)
经验九:广东省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持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一是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协同化解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等 11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广东知识产权协同保 护的备忘录》,推动建立起知识产权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 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执法等各环节各渠道衔接机制。
省高级人 民法院出台《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分工方案》,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部署。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 9 家单位共同打造“一站式”协同纠纷化解平台,引入“云上仲裁”“深融平台”“云上稽查”等信息化平 台,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共建远程司法确认系统,在深圳 市各辖区设立 9 个辖区分窗口,构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 市区两级工作机制衔接的综合服务格局。
二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2022年7月,省市场监管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署《共建广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的框架协议》,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共同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广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提供知识产权专业调解、司法确认、诉调对接等服务。
案例九: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
专家点评
请求人某知名通信设备上市公司称被请求人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在通讯领域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
请求人通过“一站式”协同纠纷化解平台,申请以非诉讼途径化解纠纷。经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一是分析关键信息,确定处理方案。调解员第一时间对涉案 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是否有效,对比表是否完整等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分别与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知识产权负责人和技术研发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纠纷产生的具体经过,梳理和明确争议焦点。
二是预估考量要素,推动纠纷调解。调解员就双方关注的问题给出了意见,具体如下:针对此前被请求人消极处理纠纷的实际情况,调解员结合类案解读对被请求人释明,以现状进入司法 渠道将对其不利。针对被请求人认为行业内侵权主体较多,使用的技术方案属于行业公知技术,且有抗辩理由,调解员在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围绕合法来源和权利用尽的适用范围和保护逻辑,建议被请求人关注自身纠纷,从技术澄清入手,逐步与请求人寻找利益契合点,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在充分考虑调解员提供的上述意见后,被请求人基本认可使用了请求人的标准必要专利,并同意就合作模式进一步磋商。
三是专业助力谈判,实现多方共赢。被请求人出于业内竞争顾虑,坚持避免使用“许可费”概念,表示仅可进行“专项”合 作。
谈判许可阶段,调解员主要的沟通对象转为请求人,主要针对以下问题给出意见:建议请求人重新核定涉案数额;建议被请 求人以适当可比协议为参考,同请求人重新确定费率;建议双方以“海关两年的出货量”等官方数据为主要参考依据,弥合双方心理预期;建议以请求人纠纷处理的实质需求为关注点,达成规 范运用知识产权的核心目标。
最终,在各方的不懈努力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以及后续合作等达成一揽子和解保密协议。
专家点评
标准必要专利是通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本案运用商业思维,通过调解引导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双方当事人开展许可谈判,有效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人的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知识产权“一 站式”协同保护平台在汇集知识产权资源、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巨大优势。(王正志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经验十: 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线下纠纷线上解的 “云调解”模式
线下纠纷线上解的“云调解”模式,是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当事人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不能及时组织线下调解的困难和现状,充分利用一站式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优势推出的一种调解模式。
一是案件受理“不打烊”。“云调解”模式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采取“线上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线下见面难、纠纷难化解的尴尬境地,让调解工作在时间选择上更自由,从而大大提高了调解工作效率。
二是调解过程“全记录”。“云调解”模式全程通过线上平台开展,便于双方当事人实名认证和录像采集,对调解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有助于见证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及合法性。同时,通过线上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释明证据效力和诉讼风险,最终达到线下纠纷线上解的效果,既提升了调解工作效能,又最大限度的降低了调解工作成本。
三是化解纠纷 “降成本”。线上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这种便民方式,使得权利人在维权时不用东奔西走,在家里进行视频连线就可以解决问题,大大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从而实现了战 “疫”不打烊,调解在 “云”端的目标。
案例十: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专家点评
本案是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借助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过线上“云调解”模式调解涉外专利侵权纠纷第一案。
请求人德国某公司就其“路面整修机”发明专利与被请求人西安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西安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
西安市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受理后委托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案件的调解工作。
接到该案后,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高度重视,迅速抽调业务骨干成立调解专班,积极与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协调联动,深入细致地分析案件资料,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调解提供扎实的依据。
同时,运用“一站式”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线上“云调解”模式,进行实名认证、证据交换及质证,开展“线上面对面” 的沟通交流。
调解期间,因双方主张的和解金额差距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本案确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下,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解决双方纠纷是不够的,本着息诉止争、促进双方合作共赢的目标,调解员综合分析双方当事 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调解策略,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通过 “点对点”“背靠背”方式,分别释明法律关系,讲明诉讼风险,努力缓和双方当事人矛盾,积极寻求双方共同利益诉求。
经过不懈努力,借助线上“云调解”模式,促使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达成了和解,在较短时间内帮助纠纷当事人化解了矛盾。
专家点评
本案是数字背景下我国 “智慧调解”快速发展的典型案例,在新冠疫情的特殊背景下,借助“一站式”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调解过程中全程 “零接触”,调解机构在线上较短时间内帮助纠纷当事人化解了纠纷,降低了行政成本,使涉外专利纠纷案件圆满解决,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实现双方共同发展的调解 “初心”,也为知识产权 “智慧调解”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王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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