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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新增惩罚性赔偿将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热点 发布时间:2020-07-31 02:27:34

7月31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介绍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来源 | 中国网


针对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有何意义的问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介绍说,这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的1185条新增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责任编的一个很重要的亮点。


首先它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解决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存在的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有时候出现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结果罚一点钱了事,或者不疼不痒地赔一点钱,不能有效地及时遏制、制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所以为了解决一直存在的这样一种现象,在侵权责任编专门增加了惩罚性赔偿,通过超出实际损失额的高额赔偿,来真正使行为人通过赔偿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从而能够起到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作用。所以,增加这个规则意义还是很重大的。


其次,为什么在民法典规定这个惩罚性赔偿?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使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统一起来。现在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是其他的比如著作权、专利权侵权里面,还没有作出规定。而且现在制定的相关草案,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等等也不完全一致。所以,在民法典里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对于统一所有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则非常必要。


第三,它也为未来出现新的一些有关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特别是将来专利法、商标法等,这些法律里面解决不了的一些新的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找不到法律适用根据的时候,又有必要对不法行为人给予惩罚性赔偿,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提供一个兜底性的适用依据,这是为什么在侵权法中要规定这个条款的主要原因。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补充道:第一,惩罚性赔偿体现的是惩罚性,所以必须要有法律上明确的规定,必须按照这个明确的规定来处理。第二,这次知识产权整体上没有纳入民法典,而是在民法典之外作为特别法规定的,特别法的规定当然是要优先适用了。目前商标法当中已经采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昨天我们在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审议著作权法,我大概看了一下,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专利法在我们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也审议过了,可能最近也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地方,也还没有出现这方面的规定。下面看到底怎么用,我觉得还要再考虑。最后我想提一个建议,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可是它没有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希望我们还是关注一下这个领域的特别的发展,它对我们国计民生意义确实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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