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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字体侵权案

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30 02:46:48


来源 | 上海高院


许多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都喜欢选择个性化字体用于产品包装上以及用于海报宣传中,但你是否知道商用字体通常具有版权保护需要获得字体设计师或版权持有人的许可才能合法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字体侵权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为业内知名字体设计大师,其设计创作完成了某体字库,该字体在笔画设计上锐利端正、严谨大方。



张某发现,A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某食品旗舰店的商品中突出使用该体“臭豆腐”等字样共计三个字进行宣传与推广。



张某将A公司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涉字商品的销售与推广,更换并销毁带有某体字库单字的商品外包装,并向原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A公司承认其侵权的事实,但认为其不具有主观上的侵权恶意,而系工作疏忽导致,愿意与张某就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对于张某诉请停止侵权,更换商品外包装的请求,因为涉及字体侵权的商品达数万件,进行包装更换的成本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解。


最终,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就字体的使用达成许可协议,A公司自愿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李  菁

 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虽然《著作权法》列明的作品类型中没有明确列出字体作品,汉字本身也处于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在通用汉字的基础上,通过变化的曲直、长短、形态等方式对汉字进行艺术化处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现一定艺术美感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类型。被告A公司未经授权将案涉美术作品印制于商品外包装上,侵犯了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大家,近年来字体侵权案件屡有发生,企业应提升对字体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为需要使用图片或字库等商业行为的开展采取一些防御性策略,比如对使用的图片或字体及时联系版权方采购正版;使用免费授权的图片或字体;对商业活动的宣传资料及时排查,确保不使用版权不明确的字体或图片;若字体或图片由第三方提供,需使第三方明确使用用途,并获得许可,以免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品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

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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