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发布时间:2024-02-04 04:18:39
作者 | 唐光荣 王苏 张莹璐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中国审判
网络游戏直播的相关概念界定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分析
(一)《著作权法》提供的法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有明确的规定:“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也有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发现《著作权法》中应当保护的作品所拥有的基本属性为“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要求是创作者独立自主完成的成果,这里的“独立”并不要求作品与其他创作者的作品完全不同或区别明显。即使作品的内容或形式与其他作品相似或相同,只要这些元素是创作者独立思考和独立创作的结果,就可以认定该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要符合“独立”和“创作”两个基本条件。“独立”是要求每一个创作者在进行创作时通过自己个人的构建思索,运用有着个人特点的独到技术,不得剽窃和抄袭。而“创作”就意味着作品不仅仅是简单的复制或模仿,而是融入了创作者的个性化思考和创新性表达。创作者通过自己的构思和设计,运用独特的技能和技术,将思想、情感或观点转化为具体的作品形式,这样的过程才能被认定为“创作”。
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是指作品能够通过有形的形式加以再现,且能够被人直接或借助机械加以感知。综上所述,只要是能够被创作者独立创造,并且能通过一定的媒介予以展示,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要求。“智力成果”则是作者通过其独特思维和创造力所产生的具体表达或呈现,这些成果能够被他人所感知和理解。与无法表达或抽象的思想构建不同,智力成果具有可感知性和具体性,可以理解为“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因此,如果游戏直播画面同时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及“智力成果”的要求,就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作品
要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研究,并明确其属性。
第一,游戏直播画面的独特性和创造性认定。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在网络游戏直播过程中,除了实时呈现游戏进程外,游戏主播或赛事直播者还可以对此进行讲解。直播画面中除了游戏画面,还可能包含主播画面讲解、观众画面等镜头切换与剪辑。这意味着直播画面是由多种元素组成的,不仅仅是游戏本身的画面。有观点认为,主播所添加的个性化元素并不能满足作品中对独创性的要求,因为游戏相关元素的组合是由游戏开发者预先设定的,不同的动态画面只是玩家在预设系统中的不同操作所产生的不同结果。因此,玩家对于最终动态画面的形成并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换言之,玩家只是按照游戏设定的规则和操作进行游戏,而动态画面的形成是游戏本身的机制所决定的,与玩家的创作无关。但是,也有相反观点认为直播画面并不仅仅是游戏本身画面的简单展示,而是融入了主播的个性化解说、观众弹幕互动、场景布置等多种元素,形成了一个具有独特视听体验的连续动态画面。这些元素的加入,使直播画面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独创性。从游戏直播的内容与构成来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主播的解说、配音、配乐以及配图等元素的融合上。这些元素的组合与呈现,为直播画面注入了独特的创意和个性。
第二,游戏直播画面的可复制性的法律考量。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复制性指的是作品能够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的特性。然而,关于可复制性的具体含义理论界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可复制性”与“可固定性”等同,意指作品能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关于“可固定性”,有应然和实然两种观点。应然观点认为,作品只要有固定可能,即使未实际固定,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实然观点则要求作品已实际以物质形式固定。另有观点将可复制性视为作品具有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主播还是电子竞技比赛的直播,官方或其他相关方都会进行屏幕录制,这充分证明了可复制性和固定性的实际存在。
第三,“智力成果”在直播中的体现。一方面,从创作过程来看,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产生需要主播具备丰富的游戏知识和高超的游戏技巧,同时还需要他们具备独特的创意和表达能力。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仅要操作游戏,还要进行解说、与观众互动等,这些都需要他们付出大量的智力和劳动。另一方面,从内容呈现来看,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包含了游戏本身的视觉元素、主播的解说、观众弹幕等多重要素,这些要素通过主播的整合和呈现,形成了一个独特而丰富的视听体验。这种体验不仅展示了游戏的魅力,也体现了主播的个性和创造力。
笔者认为,若主播仅对游戏画面进行简单录制,未添加任何创造性元素,或所添加的内容未达到创造性标准,则该直播画面因不满足独创性要求,无法被认定为作品。但类似于热门的“王者荣耀”和“英雄联盟职业联赛”等大型电竞游戏直播,结合主播操作和精彩解说,凝聚了巨大创作劳动,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完全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分析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