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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花园”引来的30万元罚单

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9 03:47:02

来源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院落静谧,欣享繁华极静处 一楼可独享院落静谧 与挚友在美景下重温旧时的光阴”“风华│私家院落 独揽美景风华包罗万象浅藏一方净土……”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为了运营推广“XX壹号院”楼盘项目,在其公司售房宣传时推送前述信息内容,明示或暗示购买洋房一楼送前后私家大花园可自行使用。然而,该洋房一楼购房户陈某等接房进场装修时却被告知小区内所有绿地均系公共绿化用地,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陈某等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州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投诉。开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对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开出了30万元的罚单。


案情简介


近日,开州法院依法审理了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开州区市场监管局罚款一案,对开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判决驳回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据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为了运营推广“XX壹号院”楼盘项目,从2019年1月起在该项目地设立售房部,聘用置业顾问,通过等比例沙盘演示说明、景观方案PPT播放、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明示或暗示购买楼盘项目洋房一楼送前后私家大花园,可自行使用。等比例沙盘演示说明:沙盘中洋房一楼底部周边用绿植围挡形成一个独立区域空间,一楼业主可独享。景观方案PPT宣传片中用不同颜色标注私家花园位置、面积,并配有标注私家花园位置的景观效果图,展示有“私家花园绿化部分(纯草坪)6007.75㎡”等内容。微信公众号中推送“院落静谧,欣享繁华极静处 一楼可独享院落静谧”“风华│私家院落独揽美景风华包罗万象浅藏一方净土”等信息内容。对于前述违法行为,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

法院审理


开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明知其开发的“XX壹号院”楼盘项目未规划私家花园,绿化用地为居住地附属绿地的情况下,为获取竞争优势和提升商品房销售效果,通过等比例沙盘演示说明、景观方案PPT播放、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明示或暗示购买洋房一楼送前后私家大花园可自行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于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万元的处罚,该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故判决驳回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某房地产公司明知其开发的楼盘项目未规划有私家花园,为获取竞争优势和提升商品房销售效果,通过商业宣传,明示或暗示购买洋房一楼送前后私家大花园可自行使用。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也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一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即对一个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行政机关只能择其一进行处罚。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处罚起点高于《广告法》,故行政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也利于打击虚假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营造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房地产销售市场具有正面引导作用,有利于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故人民法院应该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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