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7 11:44:54
来源 | 赣州市场监管
1.多年知假售假 终被判刑判罚
【案情摘要】
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徐某明知薛某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多次从薛某处购入“牛栏山”陈酿白酒,再以进价2倍多的价格销售给张某等商户,销售金额34万余元。2022年1月19日,龙南市公安局查获并扣押两箱涉案“牛栏山”陈酿白酒,经“牛栏山”商标所有权人鉴定,该酒属于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产品。一审以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该一审判决依法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严格落实刑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违法所得采用“获利”的认定标准,将相关合理的成本费用进行扣除,严格区分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且将销售金额作为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其他严重情形的认定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2.用字号仿商标引矛盾 法官调解化双方纠纷
【案情摘要】
原告安远某公司的“橙皇”注册商标经广泛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认为被告定南县某公司的企业字号中含有“橙皇”二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4月,法官在案件审查发现原、被告均系赣州本地公司,且原告未提出赔偿请求,认为本案有很大的调解空间。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向被告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告知被告使用“橙皇”二字已构成商标侵权,主动变更公司名称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告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后,认可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及时更改了公司名称。
【典型意义】
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本案原被告均系赣南本土脐橙经营企业,对赣南脐橙的发展均有一份贡献,但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才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法官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使得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承诺积极主动改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高效率、低成本化解了侵权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3.多链条团伙制售假冒手表 公安跨省一举摧毁
4.假冒伪劣电气产品存隐患 线上线下公安一锅端
【案情摘要】
2023年5月26日,寻乌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其在网络店铺购买知名品牌电气产品后,发现产品做工粗糙,疑似假冒侵权产品。寻乌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侦查。2023年7月,办案单位先后两次收网,一举捣毁制假窝点2处、售假窝点5处,查实售假网店1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现场查获大量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包装耗材、激光刻标机、贴标机、电气产品成品。经查,2022年10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程某涛、郑某、陈某文共同出资开设网店,生产、售卖假冒品牌低压电气产品至全国各地二十余省,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利用网络制假、售假案件,涉案商品常用于工业生产、住宅供电,是保障生产机械运行、用电安全的基础设备。假冒侵权商品不但侵犯正品商家利益,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案的侦破,是公安机关打击利用网络犯罪的典型示范。
5.发明专利遭侵权 公正裁决化纠纷
【案情摘要】
2023年5月23日,吴某向赣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赣州某家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经技术特征比对和口审质证,涉案侵权产品上的装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依据“全面覆盖”原则,应视为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赣州某家具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8相同技术特征的侵权产品,侵犯了吴某的发明专利权。2023年8月3日,赣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赣州某家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吴某发明专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关于能否适用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行政裁决案件,也是一起成功帮助省外创新主体维护发明专利权合法权益的行政裁决案件,有利于展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公正裁决的良好形象,是行政裁决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作用的生动实践。
6.安装假冒侵权开关逾二年 市监依法查处没商量
【案情摘要】
2023年3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于都县部分小区使用的低压配电箱内安装的标有“”“正泰”注册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浪涌保护器等产品进行调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涉案产品均为假冒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康某从业时间20余年。其明知某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依然从某网店采购上述产品并安装在各个小区内,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有侵权故意。虽然查获的涉案物品被安装在部分小区里的时间已超过二年,但因其违法行为属于持续状态,因此未过追责时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康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假冒电气产品更换为正品产品。
【典型意义】
当事人销售的假冒侵权产品是用在配电箱项目上的,其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对广大群众的用电带来了安全隐患,社会危害后果较大。严厉打击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领域的假冒侵权行为,对确保产品品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广大群众居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7.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影院放映电影侵权
【案情摘要】
2023年4月27日,赣州市文广新旅局执法人员对南康区某私人影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授权下载放映了《交换人生》《想见你》《回廊亭》《满江红》《流浪地球2》《深海》6部电影。由于店内未设置电脑收费系统和收费记录,此6部影片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该影院行为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侵权行为。赣州市文广新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该私人影院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在江西省私人影院市场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为私人影院领域执法办案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与借鉴意义,为赣州市私人影院这一新兴文化市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形成震慑力,有效维护了赣州市私人影院文化市场秩序。
8.买卖盗版软件想获利 被查后退回价款又罚款
【案情摘要】
2022年11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将江西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移送至赣州市文广新旅局处理。2023年1月,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江西某公司分别以630元、580元的价格从广州某公司购买2套EPS软件,后分别以每套3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宁都县某单位。因在审计中发现宁都某单位使用的2套EPS软件为盗版软件,江西某公司将66000元价款退回全省经济发展专项审计违纪款专户账户,并重新购买了正版软件提供给宁都某单位,与其达成谅解。江西某公司未经EPS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著作权人软件的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发行权。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给予了江西某公司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赣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大案件,有效保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9.无良商家制售假冒名牌月饼 既负刑事责任又担民事责任
【案情摘要】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庄某等人未经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赣州某厂房内生产假冒“香港美心月饼”“广州酒家”等注册商标的月饼。经查,该窝点生产销售假冒“香港美心月饼”“广州酒家”等注册商标的月饼合计人民币238万余元。2021年3月15日,赣县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庄某等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3月26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31日,赣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庄某等人有期徒刑2年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至35万元不等,同时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庄某等人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人民币108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原则,做细检察监督,落实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打击工作要求。二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合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三是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相关单位能动履职,推动建立健全了相关行业自律机制。
10. 假冒“LV”“香奈儿”包包? 警检协同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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