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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30 11:53:41
作者 | 杨珂
来源 | 修武县法院
近日,河南焦作修武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释法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侵害商标权案件。
原告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称,2022年3月13日,原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取得涉案“阿某驼”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7月9日,原告发现被告修武县某淘宝店铺销售的相关产品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因被告浙江某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修武县某淘宝店铺在该平台上进行侵权商品的推广、销售。遂向修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为高效化解纠纷,修武县人民法院采取了诉前释法的措施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员详细向被告方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阐明了商标权的法律意义及其保护范围,还指出了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并强调了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和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停止侵权行为,下架相关产品,删除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体现了对创新精神和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更是企业信誉、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信任的体现。保护商标权,就是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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