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08 02:55:34
来源 | 烟台市场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实施《2024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紧紧围绕“守护品牌”和“守护地理标志促进乡村振兴”两个主题,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2024年2月26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府前西街新开源阀门管件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莘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过程中发现莱州市府前西街新开源阀门管件经销处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移送至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24年1月31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莱州市府前西街新开源阀门管件经销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3个国内知名管件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明知他人销售假冒品牌地暖管、PPR管,仍然向其购买并销售,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注册商标更是企业价值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的“质量强国”战略逐步稳固实施,对新时代监管部门的执行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从立案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仅一个月,执法机关在积极调查取证的同时从速办理,体现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从而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2023年11月1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交办线索后,立即对烟台市凯久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勇士之舞龙舌兰风味配制酒”,不符合“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瓶身标签上使用的字样与注册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混淆;另查明,当事人组织人员对其网店销售的涉案酒进行刷单,用虚假的销售状况进行商业宣传,对消费者产生欺骗和误导。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保护涉外地理标志的典型案例。本案当事人因缺乏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对行业内相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了解不全面,对其销售的商品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对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本案的查办,不仅教育规范了酒类经营者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效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义务,彰显了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对推动国际地理标志的互认互保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4月24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山东恒昇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元器件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2024年4月24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小区配电箱内使用商标侵权元器件的情况开展调查。同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配件供应商山东恒昇电气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元器件存在问题,经鉴定该批次产品为侵权产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从电商平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涉案产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额为19.72万元。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莱阳市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置。
中国基建一直是我国的一块“金字招牌”,随着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的背后,建材用品商标侵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因为开发商使用的建材用品引发的高层住宅楼火灾触目惊心。在开发住宅楼等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低质量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建材用品不仅会给品牌产品造成负面影响,还会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威胁。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4小时内完成了从接到举报到现场调查,再到移送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全链条,切实体现了对假冒伪劣商品和不法商人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让老百姓住得舒心,用得放心。
2024年3月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生产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粉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8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依法对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许可的情况下,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生产销售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粉丝产品上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的字样及图案,其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龙口市粉丝行业规模较大,从事生产粉丝的企业较多的现状,为打击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双随机、网络监管、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该行业进行监管,对发现存在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及时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2024年6月12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通强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涉案包材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山东通强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胶产品及包装袋若干,经营额合计2313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做好打击假冒侵权工作,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标保护的正确认识,维护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稳定的市场营商环境。
2024年6月12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浦硕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2024年4月17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福山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线索。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某知名品牌净水机,未经品牌持有人许可,在机身、外包装、说明书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该案件是由信访举报转化为案件的典型案例,该案件对当事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合法取得情形进行了准确认定,对其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震慑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同时,该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了行刑衔接协作机制,形成了联合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合力。
2024年5月2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招远三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粉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没收涉案包材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根据举报线索,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三联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存在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产品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利益,也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不仅彰显了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的坚定决心,也极大地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
2024年4月26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烟台裕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元器件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2024年4月24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莱阳市某小区内使用商标侵权元器件的情况开展调查。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对该小区内配电箱使用的元器件存在问题,经鉴定该批次元器件为商标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元器件的供货商开展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烟台裕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进无标签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自行贴上某知名品牌的标签进行销售。当事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涉案产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额为10.46784万元。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莱阳市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置。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元器件通常未经过合法认证和检测,存在质量不合格、安全隐患等问题,使用这些元器件可能导致设备故障、损坏或安全事故,给消费者和用户带来损失和风险。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对现场固定主要证据,快办快结,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及时纠正了商家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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