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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10 03:27:23

来源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分别组织开展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行政保护系列专利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望疃市场所查处利辛县望疃镇赵集粮厦超市经营假冒专利的削笔刀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望疃镇赵集粮厦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超市的经营场所发现货架上摆放的“腾高文具”卡车削笔刀包装标注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 专利号:ZL 201230330523.4”字样。经查询,申请号为:“ZL201230330523.4”的专利已于2017年9月1日公告专利权的终止。

经查,该超市于202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蒙城一个批发部购进3个“腾高文具”卡车削笔刀(生产商:汕头市滕高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22767-2008),进价16元/个,售价28元/个,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2个,共计货值金额84元,违法获利24元。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2024年4月1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73]条第(一)项第3目的裁量办法,依法作出责令该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假冒专利产品往往质量无法保证,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通过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保护消费者免受劣质产品的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查处,有助于打击不法商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公开曝光假冒专利典型案例,可以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认识,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望疃市场所查处利辛县中疃镇诺贝儿奶粉店经营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中疃镇诺贝儿奶粉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有5个“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扣”,其不能提供进货票据。

经查,该奶粉店于2024年5月初从阜阳临沂商城小商品市场购进10个钥匙扣(标有“BEIJING 2022”标志及奥运五环标志,主体造型与《关于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 348号)》中一、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一)第A000020号图样近似),进价3元/个,售价6元/个,奶粉店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也不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证明文件,截至检查时,上述钥匙扣已售出5个,共计货值金额60元,获利15元。

利辛县中疃镇诺贝儿奶粉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77】条第(一)项第1目的裁量办法。2024年7月1日,我局对利辛县中疃镇诺贝儿奶粉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5个标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冰墩墩钥匙扣;2.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标识,不仅承载着体育精神和文化遗产,也享有严格的法律保护。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等商业活动的行为,应依法查处,本案的查办,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通过典型案例的曝光和宣传,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三、望疃市场所查处利辛县望疃镇九龙鞋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举报,称利辛县望疃镇九龙鞋城销售仿冒其他商标品牌的鞋子。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于当日对该鞋城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169双标有“”和“”标志的鞋子,该鞋城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鞋子的进货凭证。该“”和“”标志与耐克创新合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991722)和“”(注册号:879423)标志一致。2023年10月12日,我局依法对该鞋城的经营者进行询问,经调查,其从2019年至2022年5月份期间陆陆续续从阿里巴巴、拼多多、京东等平台购进约200双标有“”和“”标志的鞋子,平均进价:50元/双,平均售价:60元/双,当事人不能提供该鞋子的进货凭证。截止案发共售出31双上述鞋子,剩余169双尚未售出,共计货值金额12000元,获利310元。

后因无法与该鞋城的经营者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领导批准,该案件于2023年11月13日中止调查。2024年3月19日因重新与该鞋城的经营者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即恢复调查该案件。2024年4月24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该鞋城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169双标有“”和“”标志的鞋子;2、罚款13000元。

典型意义:

在案件中止调查后,因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又重新恢复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当事人处于何种状态,都应当接受法律的审查和裁决。案件中止调查并不意味着案件被永久搁置。当条件具备时,重新恢复调查程序并及时作出处罚决定,避免了案件长期悬而未决,提高了执法效率。

重新恢复调查并依法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它告诉公众,法律不会因为某些客观困难而放弃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四、望疃市场所查处利辛县中疃镇每一家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中疃镇某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8双标有“√”标志的袜子,其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在阜阳临沂商城批发市场购进20双袜子(标有“√”标志,黑色),进价1.5元每双,售价2元每双,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种袜子的进货凭证。该“√”图样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991722)图案一致。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12双,共计货值金额40元,获利6元。2024年4月12日,我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8双标有“√”标志的袜子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通过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不仅防止了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保护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其品牌价值和市场声誉和维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案件的查处和宣传,不仅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度,增强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各界对商标侵权问题的关注和监督,形成了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良好氛围。

五、综合执法大队查处的利辛县藏玲烟酒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臧玲烟酒便利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待销产品仓库内)有标称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古5),香型:浓香型执行标准:GB/T19327(优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SC11534160200409:2022版 净含量:425mLX4盒 酒精度:40.6%Vol,生产日期:2022.03.22,检查时该批白酒库存数量为12 件X425mLX4盒。该批白酒于2024年1月30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内容:“以上产品外箱、喷码、防伪标、内盒等均与我公司正品产品特征不符系假冒产品”,结论:综上,被鉴定物品属假冒我公司已注册的年份原浆酒(注册商标)。

经调查,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藏玲叙述:“该批白酒是4个不认识的人在不同时间到该店换其他东西换取的,自2022年6月份以来到2024年1月30日止,该烟酒便利店共换取该批白酒12件X425mLX4盒。换取的该批白酒折合人民币单价每件为410元,该批白酒用于销售,销售价格每件为450元”,该批白酒至案发尚未售出,该批白酒共计货值金额5400元。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白酒的合法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2024年5月8日,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对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白酒12件X425mLX4盒;2、罚款:20267元。

2024年5月14日,因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作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本案重新审议,决定撤销2024年5月8日作出的利市监罚(2024)第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6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权商品白酒12件X425mLX4盒;2、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有权对行政处罚提出异议和申辩。撤销原处罚并重新处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确保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古井贡酒作为我国驰名白酒品牌,其商标和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销售侵权古井贡酒白酒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打击此类侵权行为,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打击销售侵权古井贡酒白酒,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

六、综合执法大队查处的利辛县胡集镇徐玲玲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介绍:

“”商标注册人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商标注册证(第866912号),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6年05月27日。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投诉称,利辛县胡集镇徐玲玲超市销售假冒侵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与正品牛栏山陈酿白酒相比,瓶帽上没有波浪形纹理,瓶颈上无生产日期激光打码。该白酒标注的制造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山地区办事处东侧),受委托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香河生产基地,地址: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纬二路南侧河香道西侧,产地:河北省廊坊市。检查时,现场数量104瓶(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批号):202306182 01-AS11-71),售价:15元/瓶。2024年8月12日,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产品鉴定证明:经我厂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冒用我厂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该酒不是我厂产品。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经查,当事人从一名上门推销处购进涉案牛栏山®陈酿白酒9件(500mlX12瓶/件),共计108瓶,进价:150元/件,截止案发时共售出4瓶,售价:15元/瓶,合计货值金额162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六章知识产权类【268】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商标侵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商标侵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04瓶(500ml/瓶);2、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权利人的投诉和专业鉴定,迅速确认商标侵权行为事实成立,通过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提高了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牛栏山白酒作为知名品牌,其侵权案件的查处和曝光,有助于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通过打击侵权行为,为合法经营者创造了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七、旧城市场所查处的利辛县旧城镇新美慧服饰广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

“”商标注册人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商标注册证(第879426号),该标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5类,其中包括服装产品。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6年10月0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10月07日至2026年10月06日。

2023年12月28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利辛县旧城镇新美慧服饰广场经营有标示为“”棉衣。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9日从武汉厂家处购进了“”棉衣4件,购进价105元/件,销售价155元/件。当事人销售出标志为“”棉衣3件,货值金额共6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衣1件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是商品,服务或者企业的商誉的标志,消费者往往会认牌购货,声誉好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时候产生信赖,刺激其再次购买,当事人销售侵权假冒商品极大侵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还严重干扰了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商标专用权。

八、孙集市场所查处的孙集镇于兴海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孙集镇于兴海商店销售的“王守义”牌十三香调味料共10盒,包装盒背面左角的产品序号均为:092489294J,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4年1月26日经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涉案产品属假冒“王守义”和“十三香”注册商标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份从一过路的货车购进10盒“王守义”牌十三香调味料(序号均为092489294J,生产批号均为20230308F5,保质期:24个月),进价2.8元/盒,售价是3元/盒,尚未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0盒“王守义”牌十三香调味料图样与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211225号和注册号:第1546438号)图样非常相似。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10盒“王

守义”牌十三香调味料的进货凭证,货值金额共30元。

2024年3月22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10盒侵权“王守义”牌十三香调味料;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销售侵权产品往往伴随着质量问题,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该案件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件公开后,消费者可以通过对比正品与侵权产品的区别,提高识别能力,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九、展沟市场所查处的利辛县展沟镇大乐发食品购物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15日,贾西洋到展沟市场所现场举报,其在利辛县展沟镇大乐发食品购物中心购进的五粮液白酒是假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前往利辛县展沟镇大乐发食品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核查,2023年12月18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为涉案产品为假冒其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从一辆送货车上购进2瓶“五粮液”白酒,进价:1080元/瓶,售价:1188元/瓶,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白酒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五粮液”(申请/注册号:13878307)图样相同,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凭证。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 2瓶上述白酒,共计违法所得216元,合计经营额2376 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17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376元,且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68】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侵权白酒的出现,往往伴随着质量不稳定、安全性能不达标等问题,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销售侵权五粮液案件的查处,从源头上阻断了侵权白酒流入市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假冒五粮液白酒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打击这类销售行为,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十、巩店市场所查处的利辛县巩店镇红遍天服饰广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巩店镇红遍天服饰广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其经营的“The North Face”棉服 1件、“Addas”棉服1件,上述2件棉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从武汉汉正街小商品中心市场二楼北厅2-335号的“自由豹”处购进4件“Addas”、4 件“THE NORTH FACE”棉服,进价均是115元/件,标识为“Addas”的棉服售价为189元/件,标识为“THE NORTH FACE”的棉服售价为 169元/件。至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当天,当事人售出上述棉服各3件。当事人经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服货值金额共计1432元,违法所得 384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2月2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1、没收“THE NORTH FACE”棉服1件,类似“Adidas”棉服1件;2、罚款2750元 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权案件。“THE NORTH FACE”及“Adidas”作为国际知名畅销品牌,具有较强的市场号召力,假冒此类国际运动品牌投入成本低、牟取利益的空间巨大。同时,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不仅会贬损该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商誉和形象,还会影响“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本案中我局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有力地打击了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商家,震慑了制售假冒国际名牌商品的不法经营者,对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维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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