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10 02:33:05
1月9日,成都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成都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优秀司法建议。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审判经验的凝练、司法智慧的结晶、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更是充分彰显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重要表现形式。推荐和发布典型案例,有助于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使人民群众从生动案例中直观感受到司法的尺度和温度。2024年10月推荐工作启动以来,成都中院围绕典型案例裁判结果公正性、社会影响积极性、核心价值观引领性等标准,从全市法院审结的56万余件案件中推荐出十大典型案例。
包含2件刑事案件,涉及打击新型集资诈骗及自洗钱犯罪、打击污染环境犯罪;6件民商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涉外“矿机”买卖合同纠纷、成渝两地司法协同、“立转破”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等;2件行政案件,均为行政协议案件。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设计了名为GUCS的虚拟币以及关联软件“Wa11et Pro”APP。该虚拟币先后于2020年4月、6月在两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买卖。王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共谋,隐瞒了其锁定GUCS币获取权限和数量的真相,虚构该币可像比特币一样通过算力不断产出并与国际金融、全球公益慈善等实体经济挂钩,在成都、德阳、眉山等地大肆鼓吹GUCS币的经济价值和投资前景,以拉人头的形式发展下线,安排段某某、王某等人以自买自卖方式操纵GUCS币价诱骗群众投资购买,造成2.9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17亿余元人民币。2020年10月初,王某某陆续将集资诈骗获取的价值人民币约2.49亿元的“泰达币”转予被告人马某。马某在明知该钱款系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在境外外汇平台投资等形式,改变上述虚拟币的性质,并陆续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向王某某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转款共计9000万余元。此外,马某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多次帮助被告人谢某某将“泰达币”转换为人民币后转账至谢某某妻子账户共计604万余元。2020年12月,集资参与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被陆续抓获归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虚拟币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段某某、王某等明知王某某等人实施集资诈骗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自己集资诈骗所得资金的来源及性质,被告人马某明知王某某等人从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帮助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遂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洗钱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余被告人十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数额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随着新兴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区块链为技术支撑的虚拟货币因匿名性、难以溯源等特征迅速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本案系涉虚拟货币、自洗钱等新型犯罪的典型案例,案情复杂,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波及范围广泛。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不同主观犯意、客观行为和地位作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精准定罪和区别量刑。尤其是针对洗钱的事实部分,明确区分了被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后的行为,进而对自洗钱行为依法予以认定,做到了罪刑相适、罚当其罪。本案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在开庭前、休庭中和宣判后对旁听群众进行了“三段式”释法疏导,庭审井然有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提升公众对虚拟币相关法律风险的认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惩治新型经济犯罪、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和担当。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近年来,涉区块链、虚拟币等新型经济犯罪呈现增长趋势,妥当处理此类案件事关群众财产安全与社会秩序稳定。本案是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典型的涉虚拟币新型犯罪案件,王某某等被依法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具有如下特点和积极意义:第一,重视惩治新型犯罪。法与时转,治与世宜,人民法院必须重视依法惩治新型犯罪,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虚拟币业务活动以及与此关联的非法交易资金、洗钱等是当前需要关注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本案是人民法院重视依法惩治新型犯罪的典型之一。第二,重视全面惩治犯罪。有效惩治涉虚拟币等经济犯罪,不仅要重视对犯罪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还要强调切断其“经济血脉”。本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某等构成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更加符合犯罪性质,体现了对犯罪的全面惩治。第三,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虚拟币相关法律风险的认识。比特币等虚拟币交易活动隐藏较大法律风险,有关部门多次以规范性文件等对其规制。但部分民众仍然对涉虚拟币的法律风险认识模糊,对相关交易活动存在侥幸投机心理,本案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地了解虚拟币交易活动的相关法律风险。某生物科技公司对外宣传可通过“蚯蚓养殖+生物堆肥”技术路线处置污泥,先后中标多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业务。为便于倾倒未经处置的污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建又设立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改造土壤、培养牧草、发展养殖业为由,租赁土地400余亩作为倾倒未经处置污泥的“倒场”,挖坑倾倒污泥后覆土掩埋并种植牧草。2018年至2021年期间,某生物科技公司共计接收污泥16万余吨,在租赁地块倾倒、掩埋6万余吨,填埋面积130余亩,其中占用耕地(基本农田)117余亩。在此期间,某生物科技公司合计获取污泥处置费6700万余元。经鉴定机构检测认定,前述填埋物为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于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其浸出液的PH、总铜、石油类等指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限值。本案共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7200万余元。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及杨某建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向耕地、林地、园地等外部环境故意倾倒、填埋,严重影响、破坏及威胁生态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某生物科技公司罚金一千万元,杨某建等24名被告人七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一审宣判后,杨某建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态环境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实施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本案系人民法院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例,某生物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非法租赁土地倾倒、掩埋未经处置污泥,严重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影响恶劣,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助于引导、警示企业经营者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强化社会公众的环境责任意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有力护航了新时代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西南民族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四川省第二届“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及耕地保护意识。本案是一起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大、犯罪情节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本案呈现出这类案件的新特点:一是犯罪行为隐蔽化,为非法环境污染行为披上新型项目的“外衣”;二是犯罪行为规模化、链条化。本案为人民法院打击生态环境犯罪,强化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案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其一,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崇州法院在审查判断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生物科技公司和24名被告人准确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其二,注重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治理。崇州法院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测算了为防止污染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注重生态环境污染的后期治理。另外,也对促进生态环境案件法律统一适用具有积极作用。其三,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崇州法院准确释法说理,对犯罪证据、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充分说明,一方面能够警示相关领域其他企业,另一方面能够回应公众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关切,同时强化公民环境保护法治意识。优某技术公司是国内知名视频网站“优某视频”的运营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影视播放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优某技术公司在取得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时亦需取得对应国家或地区的版权授权。优某技术公司“优某视频”国内版和海外版所能播放的资源内容不同,国内版明显多于海外版。集某网络公司是“引力加速器”软件的经营者,引力加速器通过架设VPN的方式达到解除优某视频地区版权限制的效果,集某网络公司以此收取会员费。优某技术公司认为集某网络公司的行为破坏了其对不同地区区别投放视频内容的限制,损害了该视频平台海外版本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集某网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集某网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互联网商业道德,妨碍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集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引力加速器”软件向境外用户提供可用于“优某视频”网站及对应客户端的国内加速服务,并赔偿优某技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一审宣判后,集某网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按集某网络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发展数字经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顺应世界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数字经济的发展与自由竞争下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休戚相关,作为市场主体,不能以自由竞争和创新为名侵害他人产品或服务的利益。本案系国内首例涉加速器软件向境外用户提供境内流媒体平台内容的反不正当竞争案,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划定了VPN技术合法使用的法律边界,强调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伦理责任。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为规范数字经济竞争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有效保障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合法权益,为我国视频平台企业向海外布局拓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全球数字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数字视频平台也纷纷进军全球市场。本案作为国内首例涉及加速器软件绕过视频平台版权限制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对“企业出海”背景下的版权保护及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维护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首先,明确了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并非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本案判决认为,虽然集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优某公司不直接重合,但其加速器产品以优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因此,该行为本身具有市场竞争属性。其次,界定了版权保护背景下VPN技术使用的法律边界。法院认为,尽管VPN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但不应将其滥用于破坏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集某公司通过VPN技术绕过优某公司在不同地区的版权保护访问限制,不仅侵犯了优某公司的合法版权利益及海外版用户营收,也可能影响市场的正常发展。最后,突出了技术应用背后的企业伦理责任。法院在本案判决指出,集某公司明知其加速器可以用于突破优某平台的地区版权限制,却未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用于此类侵权行为,反而宣传和推广其解除地区限制的功能,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该做法违反了互联网商业道德,破坏了市场的公正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主体皆应引以为戒。成都某科技公司与香港某集团公司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约定香港某集团公司代理协助成都某科技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因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确认终止该协议并由香港某集团公司返还成都某科技公司相应服务费。成都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3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仲裁裁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被申请人香港某集团公司系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且该公司在成都市并无财产,不符合惯常的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管辖连接要求。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已受理成都某科技公司与香港某集团公司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等案件,且案涉仲裁裁决对关联案件的处理以及当事人权益保护均有实质影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依法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的相关案件与本案存在实质关联,故本案管辖于法有据。案涉仲裁裁决解决的是有关《上市服务协议》的履行、终止等引发的争议,该争议事项满足可仲裁性要件,仲裁裁决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香港某集团公司亦未提出法定的抗辩事由,遂裁定认可案涉仲裁裁决。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是全面准确落实内地与香港区际司法协助安排、依法认可香港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根据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内地受理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法院仅限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但随着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愈发紧密,该管辖格局已难以满足两地交流合作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本案依法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以受理关联案件法院作为连接点积极、正确行使管辖权,展现了内地认可香港仲裁裁决相关管辖制度的灵活性和包容性,降低了跨境争议解决成本,为两地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范例。本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推进国际仲裁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立场,有助于推动内地与香港地区在司法领域深度合作与协同发展,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四川省政协委员、科技委副主任,民建四川省委企业委主任,四川省网络人士代表大会会长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境商业活动日益频繁。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保密性强、域外执行力强等诸多特性。但如果对于受理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法院仅限于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将不利于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影响仲裁公信力,制约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有效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强化了司法与仲裁机构的对接,积极支持仲裁制度改革。在跨境商业活动中,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管辖权问题。允许与仲裁裁决存在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使得当事人能够更方便地选择适当法院,从而提高司法效率。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法律体系上存在差异,如果仅由特定地区的法院管辖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可能会引发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更多地区的法院参与到仲裁裁决的审查和执行过程中,有助于增强司法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两地法律体系通过更多的关联点进行交流,增进对彼此法律体系的了解和认识,从而为两地法律体系的交流与融合提供契机
新加坡某公司诉四川某置业公司“矿机”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4月,四川某置业公司开具《形式发票》,约定新加坡某公司向其采购50台“A10 720”处理机(即虚拟货币以太坊“矿机”),单价为22000美元,交货条件为FOB。新加坡某公司支付110万美元后,四川某置业公司仅交付12台,该合同未履行完毕。2022年1月,双方协商变更该合同,四川某置业公司再次开具《形式发票》,由新加坡某公司另付运费、保险费合计22534美元,继续买卖剩余38台矿机。后四川某置业公司仍未交货,新加坡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未交付的38台“矿机”买卖合同关系,返还对应货款、运费、保险费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共计965205.56美元。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效力认定涉及我国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应适用“公序保留”原则,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排除《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结合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虚拟货币“挖矿”作出的明确限制性规定,该类交易属于被限制、取缔的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且双方对该无效合同的成立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产生均有过错,故判决四川某置业公司退还新加坡某公司已支付货款836000美元、运费及保险费22534美元,并驳回新加坡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是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过程中运用“公序保留”原则的具体实例。“挖矿”属于国家淘汰类产业,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制止其盲目发展并严控增量后,案涉合同双方仍签订补充协议继续买卖“矿机”,违背了我国有关公共政策。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公序保留”原则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优先适用我国国内法,否定该合同效力。本案的依法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活动中对“能源安全观”的贯彻落实,实现了恪守条约义务与坚持国家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同时,提示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涉外交易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公共政策,切实防范涉外贸易风险,积极维护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对于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的合同,则有必要通过法院宣布合同无效,来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这体现了司法的功能,并不仅仅是维护民事主体的私益,也有面向公共社会提供示范价值,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四川自贸区法院在本案中宣布合同无效,就是体现司法的公共职能的典型代表。从具体的裁判理由上看,其具有三方面的意义:首先,强调了以“矿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我国禁止“挖矿”炒币行为,但是否因此要否定“矿机”交易?本案裁判做出了鲜明的表态。这是因为“矿机”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用于虚拟货币“挖矿”,而“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力能源,不符合国家的“碳达峰”“碳中和”方针政策,同时也可能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其次,明确了涉外合同更需要尊重我国的公共秩序。本案属于涉外民事诉讼,购买人是外国企业。本案裁判通过确定准据法,准确适用了我国法,并根据我国法律宣布合同无效。涉外合同也需要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则和精神,方能获得我国的司法保护。最后,采取了预备合并的诉讼技术,一次性解决纠纷。法院通过释明,让原告明确了如果合同无效仍然提出返还的给付请求,从而构成诉的预备合并。法院最终也部分支持了其请求,合理高效地解决了纠纷,为起诉解除合同返还,而最终判决合同无效返还树立了裁判技术的标杆。2023年7月,外卖员张某在某外卖平台购买某保险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承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在保险期间,张某于重庆市巴南区配送外卖时与彭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张某全身多处骨折和损伤,住院治疗64天后出院。张某与保险公司就保险理赔事宜协商未果,于2023年12月向某保险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纠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24年2月,张某向事故发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彭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张某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已就伤残等级认定委托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虽然两案因性质不同确定伤残等级需依据的标准不同,但均系对同一身体伤残进行的伤残认定,可以通过一次身体检查、基础数据采集满足两案的鉴定需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通力协作,调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鉴定中对张某的伤残查体数据,并协调对接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鉴定。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在接受委托后,优化内部流程,及时对两案并案鉴定,并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为两地法院分别出具了鉴定报告。张某与某保险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依据鉴定报告进行协商,最终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保险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及时向张某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强成渝地区跨区域司法协同,是聚力唱好“双城记”,推进两地双核联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外卖骑手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先后在成都、重庆两地提起保险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因两案的审理均需要对当事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为节约司法资源和减轻当事人诉累,成渝两地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跨域协同形成司法合力,采取并案鉴定方式,以同一鉴定程序解决两地法院不同性质案件对同一伤残事实的认定问题,最终实现了纠纷的实质妥善化解。本案是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有益探索和具体实践,为推动成渝两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便捷、公正的司法服务保障。本案是积极响应党中央作出的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大战略决策,加强两地司法互助协作的鲜活实例。该案不仅促进了两地司法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跨区域司法协同的成功范例,对于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一,它彰显了两地法院系统对法律统一适用的坚定承诺。通过紧密合作,两地法院确保了同一伤残事实在不同案件中的一致性认定,有效避免了地域差异导致的法律适用不一致,从而提升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二,该案显著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跨区域司法协同的成功实践,向公众展示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创新精神和协作能力,加深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仰。其三,本案在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和促进矛盾纠纷的前端化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并案鉴定,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是司法社会治理的典范案例。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体育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8日,注册资本10万元,主营业务为健身房。该公司短暂经营数月后,健身房一夜之间关门跑路。2024年1月,以屈某某为代表的该健身房充值会员起诉至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在收集到相关材料后研判认为该案符合“立转破”标准,遂向屈某某进行释明,告知其继续进行诉讼及转入破产程序的利弊。经慎重考虑,屈某某主动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屈某某对某体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管理人仅接管到公司经营场地遗留的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2024年4月,该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议案。会后,破产管理人同步提起对某体育公司前后手股东的追缴注册资本及损害公司利益诉讼,并对健身器材进行网拍变价处置,获得1.74万元。后破产管理人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裁定该案无争议普通债权89笔共计34.61万元,绝大多数债权人为该健身房办卡会员。2024年9月,法院宣告某体育公司破产,因管理人前期开展的诉讼取得一审胜诉,破产企业前股东米某某自愿提出全额清偿前述债权、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最终89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100%清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某体育公司破产程序。本案系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典型案例,某体育公司在收取充值会费后突然关闭,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主动识别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企业,通过“立转破”程序,使可能涉及89名当事人的群体性诉讼和执行案件在一件破产案件中得到“一揽子”实质性解决,在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预付式消费风险的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支持管理人积极追缴债务人企业原股东侵占的公司财产,并最终实现对消费者债权的全额清偿,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不仅解决了个体消费者的问题,也为类似预付式消费纠纷处理提供了示范样本,展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中的主动担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防止“程序空转”,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再度申明了最高法在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方面的立场。“四川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以“立转破”机制,在立案、破产部门之间通过协作配合,是确保立案、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切实防止程序空转的典范案例,具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其一,本案为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立转破”机制,人民法院积极支持破产管理人追缴破产企业原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并最终实现了全体债权人100%的受偿,有效维护了预付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实现普通债权100%全额清偿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该案的最终结果具有很好的宣传意义。其二,本案为人民法院准确甄别符合“立转破”条件的企业提供了示范样本。“执破融合”工作目前在各地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但“立转破”工作受到的关注度相对较少,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如何甄别的问题。本案中,双流法院的破产法官能够敏锐发现其甄别标准,体现了法院和法官的担当和创新,值得肯定。其三,本案的处理证明了破产程序在某些情形下比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优势。比如,可以有效降低债权人的诉讼费用和诉讼时间成本,减少无效环节的流转,避免债权人诉累;可以通过优秀管理人的工作选择正确的路径使得债务人财产最大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帮助债权人挽回损失。
某化工研究院诉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某区土地储备中心行政协议案
某化工研究院于2015年8月、2016年1月与某区土地储备中心相继签订《土地收回补偿框架协议》《土地收回补偿协议》,约定土地位置、面积及各项补偿费用合计约1.68亿元。在土地收回搬迁过程中,发现案涉地块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根据行政机关要求,某化工研究院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在案涉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活动,对外签订合同并实际支付相应费用累计1662万余元,尚有875万余元未支付。2022年6月,案涉土地被移出《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册》。后因双方对治理修复费用的分担发生争议,某化工研究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其主管单位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补偿上述治理修复费用及有关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工研究院主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费用由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以及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负担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某化工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化工研究院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态文明建设是“国之大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之一,企业应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本案中,某化工研究院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其生产、销售化工产品造成环境污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其系土壤污染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法定义务,不因土地收储而免除责任。本案明确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责任者应负担生态环境恢复的治理成本,打破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有效增强了企业与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感知,对于引导企业统筹经营盈利与环境保护、树立环境责任意识具有积极示范作用。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四川省委常委、四川省工商联副主席、四川天府新区商会会长、四川启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只有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才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土壤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本案系土壤污染治理中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精准适用法律,切实做到让污染者承担治理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以及对造成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涉案企业系土壤污染的直接责任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负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法定义务,不因土地收储而免除责任,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二是以案释法,有效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感知。随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当成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日常生活的基本遵循。两级法院准确、充实的释法说理,能够引导企业重视环境保护责任,强化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同时也对行政机关在土地流转中加强对企业合理使用土地的指引、监督,正确履行验收等职责有积极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