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20 11:50:34
作者 | 尤青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中国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是指同一权利人就其享有的同一知识产权在一段时间内向不同主体批量提起的多个诉讼,其表现形式为权利人与律师事务所或专业代理机构等签订授权委托协议,由委托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获取经济赔偿,按照协议分配经济利益。批量诉讼案件过度挤占司法资源,易诱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基于此,笔者以S省A市两级法院2021年至2023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3件及3件以上在同一时间由同一法院受理、原告相同、知识产权客体相同的案件)为样本,分析总结相关案件的审理现状、主要特点和审理中面临的现实困境,拟提出批量诉讼司法规制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处理同类型案件提供有益借鉴。
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审理现状检视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A市两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1847件。其中,2021年新收273件,2022年新收624件,2023年新收950件,年均增长率为86.5%。在所受理的案件中,批量诉讼案件占一审案件的比例分别为85.8%、89.9%、82.1%。另外,个案数量占比较大。2021年受理中国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的著作权权属纠纷系列案件51件,分别占一审案件及批量诉讼案件的16%、18.7%;2022年受理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起诉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266件,分别占一审案件及批量诉讼案件的37.7%、42.6%;2023年受理广东广州某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526件,分别占一审案件及批量诉讼案件的45.5%、55.4%。
(二)批量诉讼案件主要特点
通过分析样本,笔者发现,A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审理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主体固定化。原告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大公司,占比为39.7%;第二类是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公司,占比为21.6%;第三类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占比为10.7%。此外,原告诉讼主体还包括动漫、娱乐、美术摄影等其他公司;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或销售终端经营者。
二是被诉侵权行为集中化。在样本案件中,行为人被诉侵权客体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和商标权,分别占批量诉讼案件的36.5%、47.6%。其中,著作权主要涉及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作品放映权等,商标权主要涉及当地驰名商标。
三是被告抗辩理由类型化。笔者通过分析样本案件发现,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点:(1)原告起诉偏离知识产权保护宗旨,索赔数额明显过高,有“恶意维权”之嫌;(2)原告的关键证据多为公证书,异地公证程序存在瑕疵;(3)被告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侵权行为获利少,危害性不大,且已采取补救措施,请求降低赔偿数额;(4)合法来源抗辩,根据调研结果来看,仅有18%的被告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其中21%的抗辩理由被法院依法采纳,反映出被告抗辩能力普遍较弱、被诉侵权事实成立的现状。
四是案件办理结果优质化。A市两级法院始终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规范裁判尺度,案件服判息诉率较高,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以2023年为例,A市两级法院受理的950件批量诉讼案件中,调解结案588件、撤诉结案76件,调撤率近70%;判决结案的286件中仅11件提起上诉,服判息诉率达96.2%。
五是法定赔偿适用普遍化。在样本案件中,原告方依托法律专业人士指导,在诉讼中均提交了证明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或取证费及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的证据。法院在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普遍适用了法定赔偿,仅因被告的主观认识、侵权行为、侵权数量及种类等情节不同,判决法定赔偿数额标准略有差异,但基本保持在相对固定的范围。对于少数恶意侵权案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2022年至2023年,A市两级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仅为21件,占比约为1.3%,赔偿倍数均为1倍。
六是恶意诉讼风险较高。个别权利人为达到利益最大化,滥用诉权提起诉讼,恶意诉讼的风险不断上升。A市某基层法院曾受理一起恶意诉讼案件,该案由某酒业公司就其持有的著名商标多次起诉陕西某酿酒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引起,后陕西某酿酒公司以某酒业公司囤积商标、恶意诉讼为由,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经A市两级法院审理,依法维护了陕西某酿酒公司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现实影响及
成因分析
(一)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现实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原告方通常诉前准备充分,诉讼证据完善,在诉讼中完全处于优势地位。被告对权利人违背立法目的的维权行为不理解,认为裁判规则对其要求过高,加之个案判赔数额与调解数额存在差异,对法院工作不配合,对立情绪较为严重。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在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背景下,批量诉讼案件加剧了有限司法资源与多元化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
(二)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成因分析
一方面,权利人维权初衷出现偏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还要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维权代理机构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策略,规模化取证、市场化运作,快速提起批量诉讼,极易出现商业维权、“钓鱼式”维权等违反诚信原则的恶意诉讼现象,背离知识产权保护初衷。
另一方面,部分民众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从样本案件中可以看出,被告大多为中小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权利边界等认识模糊,难以理解所售商品承载的知识产权,在经营中未充分审查进货渠道,认为自己支付对价后转载、使用和销售行为并不存在侵权,导致批量诉讼案件易发多发。
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案件
审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合法来源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免除赔偿责任的有力措施是进行合法来源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合法来源抗辩应满足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客观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是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合法所得两个要件。对于主观要件,关于被告对其销售侵权产品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将“不知道”解释为“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对于客观要件,绝大多数被告为中小经营者,交易方式不规范,未与进货商签订书面合同,缺乏正规票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提交的收款收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与案涉商品所对应,被告直接证明自己“不知道”困难较大,常需借助原告证据间接证明自己“不知道”,导致合法来源认定标准不统一。
(二)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以下两方面困境:一是法定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确定,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行政机关有明确查处结论的案件外,大多数案件难以确定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由于直接损失缺乏确定的计算依据,商誉等间接损失缺乏证据支撑,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更多根据经营状况、侵权类型、主观心态等因素综合考量,借鉴相关案例或审判经验酌定赔偿数额,参考因素缺乏统一标准。二是惩罚性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以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由于法定赔偿数额存在不确定性,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倍数也难以确定。
(三)恶意诉讼识别认定困难
当前法律法规对恶意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等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恶意”的认定未形成统一观点,导致法院对“恶意”的识别认定较为困难,使法官在办理恶意诉讼案件时缺乏理论给养。
知识产权批量诉讼司法规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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