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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07 04:59:59
来源 | 福建法治报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商标侵权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江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2020年至2023年,被告江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电器店铺,销售标注为某品牌原厂全新配件的家电商品配件,被某品牌商标所有人起诉至新罗法院。原告认为,江某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江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合理费用及损失共计3万元。江某则辩称,其销售的配件购自原告代理商深圳某公司,属于正品拆分销售,不构成侵权,并提供发货单作为证据。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提供的发货单无法证明其网络销售的配件确系来自代理商。同时,江某在商品标题、介绍、图片及文字描述中使用与原告系列商标近似的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即便所售配件为正品,因未经商标权人明确授权,同样构成侵权。此外,该行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不正当竞争。
经法官释法,江某最终承认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江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提醒:商品商标不仅区分商品来源,还承载品质保证和宣传功能。未经授权销售他人商品配件,极易引发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风险,损害品牌声誉。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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