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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法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调解案入选多元解纷案例库

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02 01:50:30

来源 | 六安中院


编者按

多元解纷案例库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16家“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共建单位及其他中央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建设而成,主要收录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更好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多元解纷案例库2025年1月22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目前收录民事、行政各类纠纷322件。


某工艺品公司与杨某侵害外观设计

专利权纠纷调解案

——商会调解电商销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160-199


关键词

民事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非故意行为 赔偿金额确认

商会调解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某工艺品公司系某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产品投产全面推向市场后广受喜爱,在多个线上电商销售平台内均为热销产品,产品相关表情包更是广受网友喜爱,被运用于各类场景,在同类产品中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杨某在某购物平台开设了一家店铺,售卖与某工艺品公司专利相近似的产品,且产品销售量较大。某工艺品公司认为杨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专利权,且对其产品销售产生了显著影响,遂进行公证保全后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犯外观专利权并赔偿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考虑到案件法律关系较为清晰,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材料推送至工商联调解平台。调解员在线受理后及时查阅卷宗,了解案件基本事实、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翻阅相关法律法规、查找法院类似参考案例,明确了调解的思路与方向,并通过视频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某工艺品公司陈述,案涉专利产品的开发及营销投入了巨额费用,杨某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生产、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仅侵害了该公司享有的专利权,同时也抢占了专利产品市场份额,造成消费者混淆,给工艺品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某工艺品公司要求:杨某立即停止侵犯公司外观专利权,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销毁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删除其在购物平台上经营网店内的侵权产品图片并断开链接侵权产品的网页;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杨某承认自己售卖涉案产品的事实,但表示自己不知道这款产品售卖需要专利权人授权,并非故意侵权,而且获利甚少,请求降低赔偿金额,同时向调解员提交了进货单据和转账记录。


从沟通情况看,调解员认为双方对侵权事实并无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非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免责事由;二是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调解员向杨某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即使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也属于侵权行为;因非故意的善意行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要承担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另一方面,调解员与某工艺品公司沟通,释明杨某仅为售卖,且提供了进货相关证据材料,并非生产涉案侵权产品,没有主观恶意,且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公司而言耗时长、成本高,且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其考虑降低赔偿金额,双方均表示认可。随后,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了解双方对调解金额的心理预期,经过多轮调解,最终确定了双方均可接受的金额。调解员再次进行视频调解,将调解意图及最低调解金额向双方作了充分说明,并详细阐述了当场履行的好处以及不当场履行弊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未经授权不再售卖某工艺品公司拥有专利权的产品,销毁现有库存,删除侵权产品图片,断开链接侵权产品的网页,并支付某工艺品公司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双方线上签订调解协议后当场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2条、第71条、第77条。

解纷要旨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经济发展和电商平台的广泛应用,电商卖家销售与专利权人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从而引发侵权纠纷的情形日益增多,该类纠纷被告一方多为普通经营销售商家,缺乏辨别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的能力,一旦被诉,对抗心理较强,如不妥善化解,易激化矛盾。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商会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开展在线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争议不大,但对是否需要赔偿,赔偿金额多少争议较大。调解中,调解员发挥商会行业优势,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做好释法明理和普法工作,以杨某售卖涉案产品属于善意不知情,且产品有合法来源,仅有销售行为,没有生产案涉产品为切入点,从补偿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人维权合理支出角度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双方均满意的结果。另外,采用视频调解方式,也大大降低解纷成本,促成双方互谅互让,为纠纷各方可能开展的后续合作留有余地。


推荐部门: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六安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编写人: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诉讼服务中心)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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