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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瑞优”商标维权战引发业界关注

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10 02:32:47

来源 | 中国市场监管报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福清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商品集中销毁行动。6000多罐带有“JAT”标识的侵权乳粉被销毁,释放出严打侵权假冒行为的强烈信号。


此次集中销毁侵权商品,源于2024年10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被诉侵权方为一家位于福清的公司,其申报进口的乳粉产品被认定侵害原告奥提瓦公司“Neurio”“纽瑞优”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判令停止进口、销售侵权产品及其他帮助侵权行为,并销毁被查扣的侵权产品。


在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因奥提瓦公司与澳大利亚珊妮娅公司(Sunnya Pty Ltd)在某一时期存在合作关系,涉案国内商标与珊妮娅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告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与奥提瓦公司之前进口、销售的同样来源于珊妮娅公司的纽瑞优(Neurio)乳铁蛋白调制乳粉,在报关单上使用“Neurio纽瑞优”标识的行为,不会割裂涉案商标与商品来源的联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奥提瓦公司上诉至福州中院,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进口、销售侵权产品,以及协助他人报关、仓储、运输或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等帮助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被查扣的侵权产品,同时判决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奥提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福州中院认为,由于奥提瓦公司与珊妮娅公司此前曾存在长期合作和代理关系(已于2022年终止),因此无法认定奥提瓦公司具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奥提瓦公司主张商标侵权的权利基础合法。在商标侵权认定方面,法院认为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并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上述案件中涉案侵权商品在报关单及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与奥提瓦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进口的侵权商品,被诉侵权方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除上述案件外,奥提瓦公司在重庆的一起维权诉讼中亦获得法院支持。202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奥提瓦公司诉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申报进口涉案商品构成对奥提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案中,针对被诉侵权方主张的在先使用权抗辩,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珊妮娅公司已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行为是在涉案权利商标申请注册前的原使用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因此未予采纳。


平行进口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备受关注。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强调,商标具有地域属性,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若进口商品侵犯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相关案件中,尽管涉案侵权产品来源于原合作方珊妮娅公司,但由于被诉侵权方未经奥提瓦公司许可使用相同商标,仍被认定为侵权商品。


相关专家指出,构成商标平行进口有多个条件,最关键的两个条件是商品必须是真品,且来自同一商标权人。在上述案件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商标权归属于另一家公司,而原告是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人,因此不满足平行进口的条件。上述两起案件法院判决中对相关事实的重新认定,是司法系统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统一裁判的结果,对从事通过跨境电商或非跨境电商进行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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