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发布时间:2020-09-14 09:35:41
(一)权利要求解释
专利侵权诉讼中,技术事实的认定是该类案件最核心部分。在认定技术事实的过程中,离不开权利要求解释的适用。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对权利要求解释作出了规定。通过权利要求解释,有助于理解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权利内容;在确定实施者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时,可以对应划分可供比对的技术特征;最后,在比对时合理区分是否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并根据有争议的技术特征性质,结合手段、功能和效果、发明目的等作出恰当的判断。简而言之,“对谁解释、如何解释、解释程度?”的三连问,将促使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件所涉技术方案的不同情形,在一般和特殊、扩大和限缩中作出选择。
(二)体系化思维
体系化思维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种方式,在面对问题的时候,能够针对复杂的问题,列出关键的要素和解决方法,将散乱无序的问题,变得逻辑清晰,有章可循。体系化思维实质上是一种系统思维,将认识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建立起立体的框架,通过选择、改善以及构建等动作,从而快速、全面、深入地系统思考问题,并进一步去解决问题。
(三)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体系化思维
因“公开换垄断”,专利权的私有领地属性决定了其权利内容应该是可被看见和理解并容易引起警觉的,即以文字方式表达呈现的权利要求内容应该是清楚、明确、具体的,避免他人误入这个禁区。但绝对性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的认知也会存在差异,理解的偏差将导致侵权纠纷的发生此起彼伏,司法协调专利侵权诉讼矛盾的功能长期存在。而司法裁判者也会因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主体的不同诉求,处于一个待定的选择状态。美国联邦法院Giles法官将专利法制度称为“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对游戏的各方参与者来说,应适用相同的游戏规则,并在运行过程中予以同等时空维度的遵循。也就是说,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在同一个框架体系内思考和运行。而只有体系化思维,才会全方位、多层次、立体性地展示、解读出权利要求的内容。如此,在侵权比对时,就会如3D打印一般,维度越多精确性越强,重构的可能性越大,进行重叠度量相同或不同的精准度越高,对侵权认定的事实判断越具有科学性。而这种体系化思维,就是在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应用场景、依循原则、适用方法、实现路径等各个方面作出的全面考量。
(一)网状联系,彼此呼应
人们对知识体系并不陌生,也习惯将一些零碎的、分散的、相对独立的知识概念或观点加以整合,使之形成具有一定联系的知识系统,内化为自己的认知。随着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的具体化,权利要求解释在民事侵权诉讼过程中,会具体侧重适用不同的原则,依循不同的方法,寻找不同的路径。但不管如何选择,其殊途同归,都是为实现一种利益的平衡而出发,达到一种可接受的认知而结束。在对专利权利进行保护时,人们熟知的形象比喻是:专利权是一块私有领地,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表达内容构成领地的界限,领地可以是一个立体的空间,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打在领地上的界桩。通过语言文字打下的界桩,会由撰写者、阅读者根据自己的认知表达出它诸如高矮胖瘦、方圆大小等特征。撰写者应为其打下的界桩负责,阅读者应小心绕过他人的领地。此界桩与彼界桩之间可能失去事实上的联系,私有领地将遭遇无屏障任人呼啸来去的困境……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创造会出现难以对全部技术特征予以充分描述的情形,会导致界桩的模糊、不确定性。如此种种,关于领地和界桩的纷争,就体现在其立体化的空间具象里,通过体系化的思维框架,运用权利要求的解释将另一个立体化的技术方案内容,套放、重叠、比较,就会有的放矢,是否构成侵权的技术事实认定的依据充分,并与客观存在的合理性、充分性遥相呼应。
(二)层次递进,合理使用。
人们常说,遇到事情,不外乎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将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由此因繁就简、去伪存真。在专利民事侵权技术比对的过程中,司法裁判机关在决定Giles法官所说的“游戏”胜负时,运用权利要求解释,在体系化思维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层次的意义:1.要求保护的一个还是多个方案,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两个以上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确具体,双方均无争议;3.待保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表达清晰,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即能理解;4.记载在待保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的内容具有不同的含义;5.划分技术特征本身就存在争议;6.是否要考虑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在权利要求保护中的作用;7.是否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8.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对侵权认定的影响;9.产品还是方法专利;10.封闭式还是开放式权利要求……同样的,对照需要解决的问题,采用的原则(专利权有效原则、公平原则、折衷原则、符合发明目的原则)是单一适用还是多重适用;在选用解释方法时,需要考虑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立场、是否存在禁止反言。一个典型的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其技术事实认定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三个部分的内容。三个部分内容分别是待保护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A、被诉侵权技术方案B、现有技术方案C。第一个层次是全部案件应具有的事实,即将B与A进行比对得出结果的过程;第二个层次是部分存在现有技术或先用权抗辩等案件具有的事实,即在第一个层次基础上,因出现B落入A保护范围的结果时,B实施的是否已公开的技术C或者具有其他正当实施的理由,故需要将B与C进行比对。在进行两个层次、三个部分技术事实的认定时,可能一次到位,也可能反复多次,由简入繁,层次递进,依需采用。
(一)建立体系化思维
对于侵权的判断,是一门仰仗法官经验的艺术,不会因为表现形式的改变或新概念的引入而变成科学。[①]同样的,引入体系化思维的权利要求解释,并不足以针对完全相同的案情,不同层级、地区的不同法官,会作出完全一致的裁判。但这种体系化思维的建立,将极大促进认知维度的扩展深度和广度,对定量、客观、科学判决的作出,提供一种相对可靠的依赖路径,并通过更多人的网状思维、体系表达,增加无数多的共同认知,并发展为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或通过强制的方式演变为法律规定。为提高体系化思维的科学性,建立权利要求解释体系化思维,可以考虑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权利要求解释的目的。权利要求解释的目的是限定专利权利内容,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里包含两层意思:(1)明确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以及作用来看,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所要保护的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会侵害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又确保公众享有使用技术、通过其他方式创新技术的自由。只有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从根本上保证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价值实现。[②](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等资料是权利要求解释的法定根据。[③]
2. 确立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解释原则在解释权利要求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适用》(2017)将解释原则列在全书之首,起提纲挈领的一统作用,其主要涉及专利权有效原则、公平原则、折衷原则、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3.了解权利要求解释的场景。将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中予以保护,使得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符合清楚、简要的要求,对于发明人本人以及专利代理人而言,都不是轻而易举的。由于语言表达的局限性以及撰写和代理水平的客观限制,很难将权利要求书写得尽善尽美。譬如,权利要求中存在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1)对于申请人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一般可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的定义或解释来确定其含义。如果缺乏该种解释或定义,则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有关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内容,查明该技术术语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确定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④](2)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⑤]
4. 细化权利要求解释的内容。这里会和技术特征的划分方法相关联。在进行技术比对时,开展必要的权利要求解释,主要也是针对最小单元技术特征的对象,如说明书附图测量得到的尺寸参数,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仅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一般不能用来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⑥]
5. 获取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解释方法,又称解释规则,是解释权利要求过程中需要运用到的具体的方法和规则。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列出的24个条文涉及具体的解释规则。笔者在体系化思维的构造中,将部分内容归入考虑因素,但常用的内部证据优先规则等,永远是我们需要重点考虑的。譬如,利用审查档案的解释作用。(1)母案申请构成分案申请的特殊的专利审查档案,在确定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超出母案申请公开范围的内容不能作为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依据。[⑦](2)优先权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作的意见陈述。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含义时,同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对该相同用语已经作出了明确陈述的,可以参考上述陈述。[⑧]
6.考虑权利要求解释的因素。譬如,主题名称、使用环境特征等。(1)主题名称。权利要求记载的主题名称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⑨](2)使用环境特征。一般情况下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时,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而不是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的除外。[⑩]
(二)运用体系化思维
这里主要涉及避免权利要求解释滥用的误区。民事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不是单方、正向的行动,而是依据诉辩双方的争议,澄清彼此认知的过程。由不同的诉辩主体参与的案件,可能关注的着重点不同。在某个案件的某个程序中使用的权利要求解释,可能在另外的案件中不一定适用。但针对同一个内容的权利要求解释,应该保持相对一致。
(一)利用权利要求解释的体系化思维,技术方案的创造发明者可更有效地去实现专利的保护价值;社会公众也可无所畏惧地以不同的方式实施不同技术创新的成果。根据我国最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科技创新在前所未有的可深耕土壤中蓬勃发展、恣意成长,在万众创业的大潮中,大众创新的前景广阔。在只争朝夕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能否规避公开的专利权利内容,则体现实施者的智慧;专利是否具有真正的价值,能否狙击竞争对手的虎视眈眈、磨刀霍霍,在诉讼中最能获得考验。特别是在相同或近似领域的技术竞争下,基于信赖利益,社会公众对法律实施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安定性的期盼和托付,充分利用体系化的权利要求解释,可以在了解发明目的的前提下,在已知的专利技术方案基础上,根据对最小必要技术特征单元的理解和划分,将具体的技术特征予以分解、转化和再组合,在技术方案的功能实现、效果展现方面重新着力,达到自己安全实施的目的。同样的,创造者利用体系化的权利要求解释预知“子之矛”的各种攻击方向,事先铸“己之盾”的坚固,使得权利稳定,牢篱稳固。这就是科技推陈出新、人类不断进步的应有之意。
(二)权利要求解释的体系化思维,为司法裁判者的决策保驾护航、乘风破浪。权利要求解释既有法定原则和方法,也需要彰显司法裁判的艺术和智慧,裁判者应于实然中寻求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针对专利创新的价值性做出平衡。在诉讼各方冲突的背景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理性地应对权利人的扩张性解释、被诉侵权主体的限缩性理解,立体化地全方位展示权利要求的内容,层次化地度量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以及多维度地剖析现有技术的已有背景,寻找公开的技术方案价值所在,做好行政授权确权和司法保护不同阶段中的逻辑自洽,科学有效地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决结果。由此,建立、使用好体系化思维,就是优秀的裁判者在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武器。
(三)以法律适用规则为中心的技术类知产案件裁判规则库的建立,充分体现和实践了权利要求解释的体系化思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1日挂牌成立以来,为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在二审层级确保同类案件技术事实认定的标准趋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搭建审判智能辅助平台,专门成立调研工作小组,已基本搭建“知己”并着力推进“知彼”技术类知产案件裁判规则库,以此助力审判能力的建设,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保护的公信力。[11]在“知己”裁判规则库的介绍中,可知其通过“规则脑图”的绘制,直观呈现规则全貌,并设计了开放式的格局,不断补充现有的规则体系。其中对权利要求解释裁判规则的收录,就是权利要求解释体系化思维的立体表达。上述“知己”裁判规则库,关于权利要求解释部分,已应收尽收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以来作出的最具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的案例部分,并在不断增补历年来业界重点关注的内容。第三部分所涉及的案例,均已囊括在“知己”裁判规则库中。因体系化思维而发散的网状结构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裁判规则库的推广使用,变得越来越丰富。在面临复杂问题解决的应对方面,无论是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部分还是裁判规则库的其他内容,给人们的启发也将越来越多。
未来已来,将至已至。不滞于物,不殆于心。从权利要求解释的体系化思维出发,以“知己”裁判规则库的建设和应用为纲,引领专利侵权诉讼技术事实的科学认知,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实现新形势下的司法正义,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在强劲有力的司法保护下将迎来更广阔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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