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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

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12 04:21:50

来源 | 浙江天平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重要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导和鼓励中外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近年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持续深化与浙江省贸促会等部门协同合作机制,全省各中院及宁波海事法院均与各地市贸促会建立对接机制,实现全省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全覆盖。


今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贸促会、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开展全省首个“涉外商事调解宣传月”,共同举办业务宣讲、主题培训、沙龙研讨、案例展示等特色系列活动,活动期间联合发布了全省“二十大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其中,浙江法院系统共10件案例入选,现予以发布。



目 录

案例一:协作机制初显效 海运纠纷速化解

——杭州某物流公司与深圳某电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数智赋能+司法确认” 高效解决拖欠三年货款

——印尼某公司与蒋某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创新开展“批量案件”调解 高效化解涉外知产侵权纠纷

——多次批量调解近50起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四:“法定责任释明+跨境解纷联动+履约动态督促”实质化解涉外商事纠纷

——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法院特邀贸促联调联动 合力促成和解案结事了

——刚果某电力公司与浙江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专业指导+以外调外”打造涉外解纷“新枫景”

——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尼日利亚外商阿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巧用诉调仲“组合拳” 涉外纠纷实质化解

——义乌某经营户与某外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首创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 促成调解款自动履行

——舟山某航运有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两级法院联动调处 助力企业稳定发展

——宁波某公司涉日本、香港股东系列纠纷案

案例十:善用调解“东方经验” 促使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当场履行

——塞浦路斯某公司与长兴两旅游开发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一


协作机制初显效 海运纠纷速化解

——杭州某物流公司与深圳某电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深圳某电商公司委托杭州某物流公司出运多批吸顶灯至欧洲。货物运抵欧洲A国后,因CE标识不符合欧盟标准被海关扣押,要求尽快选择转运或就地销毁。经反复沟通确认,深圳电商公司被迫同意将首批货物退运到香港某仓库。后续4个货柜临近A国港口时,双方紧急协商转港至B国完成清关。 

事后,杭州物流公司要求深圳电商公司承担因货柜退运和转运产生的80余万费用。深圳电商公司以运输迟延导致被海关查验为由拒绝,并拒付其余应付费用。杭州物流公司认为公司已尽了最大努力及时安排货物退运和转运,海关是依职权查验,杭州公司无权干涉。双方各执一词,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杭州物流公司对退运到香港的货物采取留置并于2023年8月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电商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200余万元以及违约金、因留置货物产生的仓储费等17余万元。深圳电商公司则反诉要求杭州物流公司返还货物,并赔偿货物损失40余万元。

【调解情况】

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后,货物留置期间,仓储费每天都在增加。承办法官感到,必须尽快把留置在香港仓库的货物提走,避免损失扩大。在组织双方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深圳电商公司对货物的现状最为担忧,于是联系了省商法中心调解员,提出是否可以委托省贸促会香港联络处到香港留置货物的仓库查看货物现状。调解员立即联系了香港联络处工作人员,委托其到仓库现场查看并拍摄相关视频、图片资料。第二天,承办法官收到了香港联络处发来的一段视频资料,视频显示货物现状完好并处于随时可以提货的状态。

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宁波海事法院“海上共享法庭”进行调解。深圳电商公司通过观看视频,对货物现状打消了疑虑,调解工作得以顺利推进。从当天上午一直到晚上7点,历经8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对深圳电商公司提货、向杭州物流公司支付费用等事宜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方案。杭州物流公司很快收到深圳电商公司支付的第一期20万元货运代理费,深圳电商公司此后根据调解协议分期支付了剩余100多万元和解款。

【典型意义】

1.海事纠纷多元化解路径的示范意义。宁波海事法院与浙江省贸促会自2023年建立协作机制后,首次委托贸促会境外联络处实地核查,免除了当事人复杂的香港取证、公证等手续,大幅提升了办案效率。借助“海上共享法庭”,结合司法权威性与商事调解灵活性,实现8小时促成提货付款等一揽子解决方案,推动纠纷从对抗式诉讼向高效协同化解转变。

2.贸促系统国际资源优势的赋能展现。本案充分展现了国际资源网络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快速响应通道”功能。浙江省贸促会在全球设立了58个海外联络处,与188家商协会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企业如遇到纠纷,可以通过省贸促会“海外联络网”进行客户失联修复、实地协商谈判、境外法律服务资源对接等尝试,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不便。

报送单位: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贸促会

调解机构: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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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数智赋能+司法确认” 高效解决拖欠三年货款

——印尼某公司与蒋某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买方印尼某公司(以下简称印尼公司)因业务需要从卖方蒋某某处购买纸张,约定发货港为中国青岛,目的地为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蒋某某向买方出具形式发票后,印尼公司通过银行陆续支付货款35万余元人民币。合同履行过程中,蒋某某承诺发送3个集装箱货物,后其并未履行发货义务。双方沟通后自愿解除合同,并由蒋某某退还剩余货款355,239.06元。但其后蒋某某仅退还部分货款后便处于失联状态。印尼公司多次就剩余款项支付事宜联系对方,但蒋某某一直未支付余款233,964元。2023年1月,印尼公司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阳法院)提起诉讼。富阳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杭州中院、杭州市贸促会对接沟通。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案件引导至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并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调解中心调解员沈文文进行调解。

【调解情况】

调前准备充分。调解员通过云平台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调解意向,向其解释调解的性质及相较于诉讼程序的优势。在确定双方调解意愿后,调解员向双方发送调解码,以便当事人登陆云平台即时查看调解进度与相关文件。云平台提供的便利性与参与感也提升了双方的调解意向与积极性。

介入调解及时高效。经沟通,印尼公司主张因蒋某某未履行发货义务,双方已自愿解除合同。蒋某某则辩称其已向买方发送货物,且交易过程中也承担了纸张仓储费相关损失,故其所还款项应该扣除相关损失。但经调解员多轮催促,蒋某某都未提供发送货物和承担损失的证据。

释法明理取得理解。调解员告知蒋某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作为卖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方印尼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赔偿相应损失。

达成共识结果圆满。经多轮调解博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蒋某某向印尼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等合计20万元,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还款,且每月还款额不少于3000元。2023年5月10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并于同日向富阳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富阳法院收到申请后,迅速组织线上听证,并于当日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一起历时3年有余,横跨中国、印尼两国的买卖合同纠纷在贸促会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典型意义】

1. 数智化平台为涉外纠纷化解“提速度”。相较于传统的面对面调解,云平台数智化功能为当事人、调解员提供“跨时空”“跨地域”在线调解和资料共享。调解员通过云平台云呼、视频调解、案例库、在线签章等功能全面提升了调解效率和当事双方的参与度,为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奠定了重要基础。

2. 司法确认为涉外纠纷化解“上保险”。调解相较于诉讼缺少法院强制执行的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本质依旧要靠双方的诚信配合来保障。本案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若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弥补了这一短板。富阳法院作为杭州地区第一家联动云平台调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形成了“贸促会调解+法院司法确认”的涉外商事纠纷化解新模式,为涉外商事纠纷化解加上“双保险”。

报送单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贸促会

调解机构: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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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创新开展“批量案件”调解  高效化解涉外知产侵权纠纷

——多次批量调解近50起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以来,瑞安市人民法院联合瑞安市贸促会探索涉外商事案件批量调解工作,分两批向瑞安市贸促会移送20起原告为德国某运动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均为瑞安地区20家制鞋企业,两批案件立案标的额合计491万元(单个案件25万左右)。同年10月,瑞安市人民法院再次向瑞安市贸促会移送29起原告为意大利某奢侈品公司(以下简称意大利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为瑞安、龙港、苍南等地区个体户,立案标的额合计264万元(单个案件8-15万元)。

【调解情况】

接收第一批10起原告为德国公司的案件后,瑞安市贸促会立即开展调解工作。

1.制定专项计划,优化工作流程。针对批量诉讼案件特点,一方面,调解员与德国公司协商制定“1+X”批量调解方案(即一个核心框架与针对不同案情制定的多种和解方案),初步拟定“阶梯式”金额谈判计划(即参与调解人数越多,调解金额越低);另一方面,协同法院送达人员联合开展案件送达,确保调解流程有序推进。

2.分批开展调解,统筹确认意向。首先,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逐一联系被告说明案件情况。其次,由法官组织召开庭前专项释法明理会议,分析案件利弊。第三,调解员就案情反复与被告沟通,平均每位被告联系沟通达5次以上。最终,首批10起案件中,6名被告明确和解意向,3名被告态度不明,1名被告表示履行能力有限。

3.反馈调解意向,争取优化方案。调解员及时将汇总的和解意向反馈德国公司,德国公司被调解员的敬业精神打动,也考虑到案结事了的实质结果,经多次沟通,打消了对批量调解的顾虑。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德国公司为加快调解进程,打破多家被告处于观望状态的僵局,取消了阶梯计算赔偿的方案,将单个案件和解金额统一为4万元,并给予最长6个月履行期限。

4. 高效促成调解,推广创新经验。争取最优调解方案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逐人制定化解方案。最终,第一批10起案件经法院制作调解笔录并出具调解书,调解员亦跟进款项履行进展情况;德国公司对此高度评价,专题致信市委书记以示感谢。随着首批“批量案件”化解的成功尝试,瑞安市人民法院又向瑞安市贸促会委托调解10起德国公司案件以及29起意大利公司案件。最终上述三批案件在庭前达成调解46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3.87%。

【典型意义】

1.提升涉外商事纠纷化解效率。院会协作批量调解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既为权利人大幅缩减维权时间,又帮助侵权主体降低赔偿金额超过30%,通过诉调对接高效化解纠纷,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各方共赢。

2.创新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模式。批量调解模式的成功试行,对共同构建多元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体系提供了鲜活样本,为建立涉外商事纠纷院会协同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为今后涉外商事纠纷进一步实质化解夯实了基础。

3.彰显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实效。涉外知识产权批量案件化解有效促成多方共赢的同时,也让外商企业看到了我国营商环境的更新与进步,提振了外商企业对华投资的信心,为打造营商环境优选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报送单位: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贸促会

调解机构: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瑞安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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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法定责任释明+跨境解纷联动+履约动态督促”实质化解涉外商事纠纷

——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系华侨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及股东胡某甲长期定居在非洲的加纳共和国。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瑞安市某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3年2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经审查,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确认2户债权人债权总额为43余万元。因实业公司财产状况不明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法院于2023年8月9日裁定宣告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现,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及股东胡某甲、胡某乙未依《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关键资料,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无法查清,破产财产无法有效清理和分配,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2024年1月9日,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因拒不履行法定配合清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

【调解情况】

该案受理后,考虑到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蒋某某及股东胡某甲长期定居在加纳,且存在回避诉讼的情况,给案件处理带来跨境沟通障碍,法院将案件委托至共享法庭(玉壶镇涉侨解纷服务站)构建“三维联动”调解机制:

一是多方协调破解跨境沟通难题。由当地侨联主席担任庭务主任,充分发挥侨联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多方联系、沟通,最终与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取得联系,破解当事人“失联”僵局。

二是分层递进促成调解合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基础性调解职能,通过“线上沟通+权利义务清单”厘清争议焦点;侨联、商会利用侨商平台建立信任纽带,运用“同乡共情+行业规约”促成调解合意;法院通过释明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拒不履行清算配合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推动当事人作出清偿承诺。

三是通过“远程调解+异步协商+同步确认”的方式在线签订协议。通过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侨联和商会的力量,整合海内外调解资源,进行“异步错时调解”,组织各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签署调解协议,约定由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分8期清偿全部债务43余万元,并归入破产企业财产。调解成功后,庭务主任动态督促当事人履行债务,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按约定履行已到期债务,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兑现。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制度化的部门职能衔接、专业化的调解方法运用、全流程的履约保障机制,为跨境商事纠纷化解提供了“一站式解纷”的实践样本,是新时代海外版“枫桥经验”在营商环境领域的创新实践。

一是构建分层递进的解纷体系。法院依托共享法庭(玉壶镇涉侨解纷服务站)的枢纽功能,精准对接侨团的信息资源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调解优势、商会的行业沟通优势,形成“法院委托、多元联动”的解纷路径。

二是创新跨境商事纠纷化解方法。通过联合各方的力量,整合海内外调解资源,组织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实现跨境纠纷高效化解。同时,秉持人性化与法治化相融合的理念,给予债务人分期履行的缓冲空间,由庭务主任动态督促,确保债务按期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温度”,实现纠纷化解和权益兑现“双同步”。

本案处理有效衡平了侨商投资权益保护与国内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双重价值,有力增强了海外侨胞的投资信心,充分展现了司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报送单位:文成县人民法院

调解机构:文成县人民法院、玉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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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法院特邀贸促联调联动 合力促成和解案结事了 

——刚果某电力公司与浙江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刚果某电力公司与浙江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5月签订《供电系统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浙江某科技公司将其总承包建设的刚果(金)供电系统工程分包给刚果某电力公司施工,合同金额共计1595.18万美元;产品验收合格后支付90%,剩余10%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12个月后的10日内付清。合同订立后,刚果某电力公司即组织施工,全部工程于2020年11月竣工、2020年12月24日验收合格。经核算,浙江某科技公司尚欠工程款246.23万美元。多次索要未果后,刚果某电力公司诉至南湖法院,请求还款付息共计266.64万美元。为妥善化解这一跨国纠纷,南湖法院特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嘉兴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贸促会)联动调解。

【调解情况】

一是以保促调跑出解纷加速度。因案件涉及跨境当事人且金额较大,迅速解纷才能实现共赢。法官受理案件后认为,浙江某科技公司尚有履行能力,但因资金一时周转困难才消极履行。为把握时机,法官在不影响浙江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情况下,对其账户进行保全并冻结部分款项,该公司当即表露调解意愿,法官迅速将案件分流至市贸促会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二是法商联动“背对背”沟通促成“面对面”和解。市贸促会调解员接收案件后,分别约见了浙江某科技公司和刚果某电力公司,设身处地从违约损失、诉讼风险、双方商业关系等角度分析案情,指出大宗跨境合同纠纷,长期无法达成共识可能会导致欠款逾期利息升高、双方牵涉精力过甚、企业信誉受损等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法官引导当事人当面表达核心诉求,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并完成对账锁定初步调解方案。

三是专业化调解方案修复跨境商业关系。对于浙江某科技公司短期偿债资金不足的问题,法官和调解员制定分期履行+违约制衡条款的调解方案;对于刚果某电力公司担心浙江某科技公司无法诚信履约的忧虑,市贸促会调解员与刚果的业主方联系,充分核实项目进展,敦促浙江某科技公司诚信履行。最终促成总金额200万美元分10期履行的调解方案。法官定期对协议履行、被告企业经营情况跟踪回访,确保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相较于“非赢即输”的结果,实现了“争议解决+商业合作”双重收益。

【典型意义】

商事调解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自主性强等独特优势。随着我省外向型企业涉外商事纠纷增多,对商事调解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南湖法院为进一步满足辖区企业纠纷多元、快速、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在涉国际货物买卖、跨境投资等领域,与市、区两级司法局建立了联动协同机制,与市贸促会、公证处等机构开展涉外商事案件的先行调解合作。

本案是运用特邀调解机制、以“法理+商道”合力化解涉外商事纠纷的生动实践。法院将案件委派至市贸促会,由具备专业能力的贸促会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由法官负责法律框架把控,最终形成“法律底线+商业弹性+技术支撑”的调解方案,使刚果某电力公司及时拿到拖欠的工程款,也使浙江某科技公司得以尽快解决纠纷,修复商业信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案是法院联动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涉外商事案件高效化解,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突出体现。

报送单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调解机构:嘉兴市贸促会(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嘉兴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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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专业指导+以外调外” 打造涉外解纷“新枫景”

——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尼日利亚外商阿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尼日利亚籍外商阿某委托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货物运输、出口报关等7笔业务。经双方结算,阿某尚欠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67万余元。阿某向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欠条,承诺于2023年1月1日付清上述货运代理费,还约定逾期利息及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后阿某仅支付6万元,剩余61万余元多次催讨无果,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遂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某支付货运代理费6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共计95万余元。

【调解情况】

经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义乌市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决定限制阿某出境,将相关材料送达给阿某后立即启动涉外纠纷诉调对接程序,委托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外调委)联动调解。

一是明确“指导法官+外籍调解员+商事调解员+行业调解员”合议调解模式。考虑到案件的专业性,外调委在调解之前,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商议,最终确定由富有五年以上涉外审判经验的承办法官作为指导法官,并根据纠纷当事人国籍及纠纷所属行业,确定由英语能力较强且精通非洲贸易的外籍调解员、商事调解员及物流行业协会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

二是确定“争议焦点+分期履行”调解方案,“线上+线下”双轨并行。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争议标的额和付款方式一度僵持,调解员采用“背靠背+面对面”联合化解方式,在尊重商事交易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倡导“和气生财”的传统文化理念,对于专业问题,由承办法官通过“移动微法院”远程线上指导,最终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约定在阿某按约履行的情况下仅需支付货运代理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共计70万元,违约则需另行支付利息损失,既考虑了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又设置违约成本督促履行。

三是采取“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协议签署后,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彻底定纷止争,双方当事人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协议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保障协议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开创性地展示了各单位联动高效化解机制对于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意义。义乌商贸市场的高活跃度和高外向度,必将产生涉外商事纠纷化解的需求。义乌市多年来立足涉外营商环境优化,构建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格局。义乌法院与义乌市司法局国际商贸城司法所、义乌市外调委于2015年建立涉外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并于2018年初设立义乌市涉外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将涉外民商事审判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构建了各部门协同联动、一体化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出“专业指导+以外调外”的涉外解纷模式。  

本案运用该模式专业、高效化解一起跨境物流纠纷,系义乌市“一核心三保障”多元解纷机制的充分运用和体现,以“专业指导+以外调外”为核心高效解纷,并配套适用“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保障协议效力,调解成功后督促履行保障实质解纷,以“办理”促“治理”,打造新时代涉外司法领域“枫桥经验”,为赋能新一轮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

报送单位:义乌市人民法院、义乌市司法局

调解机构: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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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巧用诉调仲“组合拳” 涉外纠纷实质化解

——义乌某经营户与某外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某非洲外商向义乌某经营户采购手链、项链等货物,总金额为21.94万元,并委托义乌某外资公司负责出口和付款。三方约定,非洲外商向义乌经营户支付定金7496元,剩余货款先支付给义乌外资公司,由义乌外资公司收货后向义乌经营户支付尾款。但因义乌经营户出售的货物中有部分疑似商标侵权,双方产生争议,义乌外资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故义乌经营户起诉至义乌法院,要求义乌外资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该案由义乌法院委托义乌贸促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情况】

本案由义乌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义乌商法中心)调解员受理并负责调解。调解员审阅相关案件材料后,在受理案件当天立即致电双方当事人,询问双方的交易过程,疏通情绪,并推动双方尽快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经过数天的耐心调解,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协商过程中,义乌经营户表示自愿承担3万余元损失,要求义乌外资公司支付货款18万元。义乌外资公司对于一次性支付其中的8万元货款无异议,但对于剩余10万元货款的付款期限与责任承担问题仍然意见较大。调解员继续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分析诉讼风险及案情,并与义乌法院承办法官、贸仲委浙江分会工作人员反复沟通,确认调解协议条款细节。经过几轮线上沟通,再次组织义乌经营户与义乌外资公司在义乌商法中心进行座谈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就调解协议中的相关条款重新达成一致。

【典型意义】

一、数字化解决纠纷。本起案件是义乌贸促会与义乌法院、贸仲委浙江分会建立“诉仲调”一站式解纷平台后的首例“诉调”对接成功案件。由义乌法院通过义乌商贸纠纷诉调对接云平台线上委托义乌贸促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以线上为主,以电子形式送达文书,极大缩短矛盾化解时间与成本,调解员与承办法官线上交流,确认条款细节,增强“诉”与“调”的配合与衔接,充分体现了当前以信息科技发展成果为基础的数字化改革成效和商法中心不断升级的服务能力。

二、匹配市场采购模式。本起案件中的义乌外资公司采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具有典型的义乌外贸特色。义乌外资公司作为出口主体,成为连接义乌经营户和外商的桥梁。义乌商法中心从义乌外资公司和义乌经营户在外贸中的不同定位入手展开调解,成功说服双方和解,提升了义乌商法中心匹配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服务水平。

三、首次引入仲裁条款。本起案件中,调解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内容为:“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在义乌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救济手段,具有一裁终局、保密性强的特点。仲裁条款的加入,为调解案件的履行增加了保障,也有利于维持争议双方之间的商事合作关系。

报送单位:义乌市人民法院、义乌市贸促会

调解机构:义乌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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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首创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 促成调解款自动履行

——舟山某航运有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舟山某航运公司所有的“XIN ZHOU XING”轮在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锚泊时,被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光租的巴拿马籍外轮“Navios Felicity I”轮碰撞,造成船艏及右舷受损。“XIN ZHOU XING”轮在碰撞地临时修理后返回中国,于舟山港卸货,后前往山东日照修理。2023年舟山某航运公司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等共计160万美元。

【调解情况】

一是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引导理性评估。舟山某航运公司要求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等共计160万美元,且双方对船舶碰撞事故责任分配存在较大争议。承办法官认真研读了500多页中英文案卷材料,整理汇总同类案件赔偿标准,先后2次组织开庭,充分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结合船舶市场周期、维修成本估算等,引导双方理性评估损失核算分歧。

二是首创性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在2023年2月底二次开庭后,宁波海事法院首创将“Navios Felicity I”轮所属的希腊船东保赔协会引入调解,同步解决履约保障问题,消除跨境执行的后顾之忧,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希腊船东保赔协会代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一次性全额履行125万美元。

【典型意义】

一是开拓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参与调解的新模式。本案通过开创性地引入希腊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搭建起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参与纠纷化解的“桥梁”,促进当事人更加理性、全面看待分歧,着眼于长远利益和一揽子解决纠纷,从而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最终成功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款,得到双方当事人高度认可和外国船东保赔协会点赞,充分体现了“东方智慧”的显著优势。

二是彰显浙江海事司法的公信力。本案系发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涉外纠纷,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规定,国内外相关法院对事故纠纷均可取得管辖权。双方当事人主动选择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主张适用我国法律解决争议,充分体现了对浙江海事司法公信力的认可。

三是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调解制度的优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案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调解制度的优越性、权威性,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影响力,并将该案作为唯一海事案件写入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日报也以“中国法院对国际海事纠纷的处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标题全英文报道本案。

报送单位:宁波海事法院

调解机构: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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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两级法院联动调处 助力企业稳定发展

——宁波某公司涉日本、香港股东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宁波某汽配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6日,2019年8月28日至2024年6月17日,登记股东包括日资及港资企业,其中某株会社持股58%,香港某有限公司持股42%。因公司内部发生矛盾,公司经营方向无法达成一致,进而引发矛盾纠纷。宁波中院、宁海法院分别收到公司相关人员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以及公司解散纠纷等多起诉讼,双方亦在上海杨浦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严重影响公司内部机构稳定、和外部经营发展。宁波某汽配公司公司创始人已年逾八旬,投资宁波多年,系宁波荣誉市民,曾获得宁波市政府颁发的“茶花奖”,并获日本驻沪总领馆颁发的“在外使领馆长表彰奖”。

【调解情况】

一是领导牵头,联动两级法院把握调解方向。获悉上述情况,宁波中院分管院领导牵头接访日方公司代表,听取其诉求。联动市中院与基层法院就二级法院的四件案件逐案进行研判分析,了解各方当事人诉求,并寻求各方当事人间“最大公约数”,制定调解方案。

二是高效解纷,一揽子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人告知双方当事人各案件同的法律风险,分析各方利弊得失,最终促成双方在日本达成一揽子纠纷化解协议,各方在宁波中院两案、浙江宁海法院一案、上海杨浦法院一案均和解撤诉,并按照协议约定顺利完成公司股权变更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一是柔性司法高效化解企业经营困境。一方面由于本案具有涉日、涉港双重因素,可能涉及的司法协助程序繁琐,审判周期较长。另一方面,本案涉及各方当事人较多,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且当事人举证难度大,案件事实不易查清,对企业正常经营会产生较大影响。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其高效、权威等特点系对企业经营影响最小的纠纷化解方式。本案从2024年2月立案,至2024年4月结案,高效的调解方式既避免了宁波某汽配公司因陷入公司内部纠纷而解散的困境,又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同时,还以柔性司法的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仍能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保留合作的可能,让境外主体感受到宁波法院的“司法温度”。

二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波某汽配公司系列案件具有涉日、涉港双重因素,公司创始人在中国创办高新企业,又成立老龄福利事业的基金会,在中日友好交流方面有着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案件的妥善处置,事关宁波法院涉外司法平等保护的公信力。调解方案的制定,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兼顾各方利益诉求。通过宁波中院院领导牵头,两级法院涉外条线联动,共同研判案件事实和证据,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分析,最终促成纠纷一揽子化解和圆满履行。展现了宁波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审判理念。

三是司法护航宁波涉外营商环境建设。本案事关外资和港资在甬投资信心和营商环境整体建设。宁波两级法院以案为体,以一个案件化解一串纠纷,为中外当事人、企业排忧解难,实现案结事了,助力宁波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报送单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调解机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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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善用调解“东方经验” 促使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当场履行

——塞浦路斯某公司与长兴两旅游开发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间,塞浦路斯某公司与长兴两家旅游开发公司签署《动物贸易协议》,后因协议履行产生纠纷,长兴两家公司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塞浦路斯公司提出反请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长兴两家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并承担赔偿金。2024年,塞浦路斯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仲裁裁决。长兴两旅游公司则认为该仲裁裁决超裁、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等。

【调解情况】

一是详尽调查,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本案申请人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被申请人为湖州地区文旅龙头企业。通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辩论。经审查,该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违反我国公共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对争议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并告知仲裁审查和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促使双方更加理性、客观看待分歧。

二是遵循自愿,善用调解“东方经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仅规定了承认和执行、拒绝承认和执行两种处理路径。考虑到国际贸易双方在纠纷产生并已经寻求国际仲裁予以解决的情况下,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阶段对于彻底解决纠纷、快速实现权益具有强烈的意愿,法院立足当事人需求,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理念贯穿其中,帮助寻找双方最佳利益平衡点。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类案处理路径。在引导和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先由长兴两家公司当天支付案款550余万元至法院账户,申请人看到被申请人实际履行后,遂选择撤回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后申请人在境外收款成功后,委托其律师从北京专程赴湖州中院递交从外国寄送的感谢信,对中国法院以最少的程序、最快的时间彻底解决纠纷给予高度赞扬。本案的处理,创设了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除承认和执行、拒绝承认和执行两种处理路径以外的第三种路径。

【典型意义】

本案以“和解+当场履行”方式探索创新国际司法协助新路径。外国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往往审查与执行的程序时间较长。本案实践表明,在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外国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阶段引导调解并促成和解。此种处理方式大大减轻了中外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涉外纠纷,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审查中践行“如我在诉”“当事人一件事”理念,有力提升我国涉外司法公正高效的国际影响力。

报送单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机构: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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