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11 11:12:13
来源 | 荆州12315
荆州四部门联合发布七起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第3期)
10月9日,荆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荆州区人民法院、荆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荆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联合发布了七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对于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保证司法、行政及专业资源有效整合,高效化解纠纷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一:
《“oneplus” 商标侵权纠纷调解案》
一、案件简介
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知名智能手机品牌“oneplus”(一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手机及相关配件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辨识度。
被告洪湖市居民盛某2022年3月至2025年3月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个人店铺,销售带有与“oneplus”商标高度近似标识的手机配件,如充电器、保护壳等,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因此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
二、调解结果
法院受理后,联合荆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及荆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组建专项调解委员会。经沟通,被告盛某表示此前缺乏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未审查产品商标合法性,属“不知情”侵权。其店铺销量约2000单,每单利润仅3.5元,部分好评为刷单所得,实际收益微薄,现已关闭店铺并从事保洁工作,经济困难,仅能承担约3000元赔偿。
调解委员会向原告说明被告实际状况及非恶意侵权情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通过多次线上调解,原告将赔偿诉求从1.8万元逐步降至7000元,被告也同意提高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由被告盛某一次性支付原告3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确认被告已停止侵权,在收到款项后7日内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线上签署和解协议并如期履行,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三、典型意义
通过“诉调对接+专业协同”机制,整合司法、行政及专业资源,高效化解纠纷,降低双方成本,体现出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势。调解过程中开展针对性普法,明确“不知情不能免责”,提升了个体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结果既维护了原告商标权益,也考虑到被告经济困难,实现法理与人情平衡,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民生关怀。线上调解有效打破地域限制,为处理类似电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高效灵活的新模式。
案例二:
《中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调解案》
一、案件简介
北京某中医自1999年起,“厚朴”品牌便持续应用于中医药服务领域。经长期经营与多媒体推广,该品牌已形成较高市场知名度与行业影响力,且已成功完成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保护基础完备。
2022年5月,个体工商户沙市某中医成立。在未获得北京某中医授权的情况下,沙市某中医在经营场所多处使用 “厚朴” 字样,开展与北京某中医类似的中医药服务。此举涉嫌刻意攀附原告已有商誉,易导致消费者产生品牌混淆,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随后,北京某中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沙市某中医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二、调解结果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后,调解员首先细致审阅案件材料,精准梳理出“商标使用权归属”“是否构成商誉攀附”等核心焦点,据此制定针对性调解策略,明确调解重点与方向。同时,调解员向双方清晰说明调解相较于诉讼的优势——可大幅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规避执行风险,引导双方理性选择调解结案。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沙市某中医需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管局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删除名称中全部“厚朴”字样;并承诺后续不再以任何形式使用“厚朴”商标或商号开展中医药相关经营活动,涵盖经营场所装饰、宣传材料制作、线上推广等所有场景。
此外,沙市某中医需在调解当日,向北京某中医一次性支付维权成本及经济损失共计 5000元;若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企业名称变更,需额外承担20000元违约金。北京某中医则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争议再无其他纠纷。
三、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彰显了法律对已有知名中医品牌商誉及商标权的强力保护立场。通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方式高效处理纠纷,既快速制止了侵权行为,又显著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为中医药行业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只有尊重他人在先知识产权,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杜绝“搭便车”“蹭流量”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中医药行业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实现良性发展。有助于激励更多中医药企业重视创新研发与品牌建设,为中医药文化传承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知识产权保障基石。
案例三:
《注销公司股东及电商平台共同侵权调解案》
一、案件简介
浙江省义乌某医疗公司作为“老薛堂”“老薛”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起诉洪湖市彭某某、刘某某及“拼多多”平台。其称合肥某贴剂公司(已注销)在拼多多平台冒用“老薛”商标及包装销售膏药,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彭某某、刘某某作为股东承担赔偿,平台商未尽监管义务亦应共同担责,索赔30000元及诉讼费。被告彭某某、刘某某辩称,侵权商品系由上游供货商提供,其并未直接实施生产行为,且指出电商平台对商品资质审核不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二人表示曾与原告进行和解协商,但因原告提出的金额过高而未达成一致。
二、调解结果
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详细阐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分析现有证据对其不利之处;另一方面,引导原告考虑被告实际经营情况及赔偿能力。经多轮沟通,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性,但因资金紧张,难以承担原告诉求金额。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彭某某、刘某某及平台商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合理分担。调解协议当场签署并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三、典型意义
(一)强化商标保护意识。警示市场主体,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包装装潢等构成侵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对使用的标识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因侵权面临高额赔偿及声誉损失。
(二)电商平台必须明确自身责任。电商平台不能对平台内商家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平台商应加强对入驻商家资质审核及商品上架审查,建立有效监管机制。若未尽到合理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懂得电商平台只有规范运营,才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案例四:
《范某某著作权侵权调解案》
一、案情简介
范某某作为某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在 2025年4月浏览网络时,发现湖北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自己的摄影作品。湖北某公司在使用该作品时,既未获得范某某的授权许可,也未对范某某进行署名。
范某某随即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对湖北某公司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其作品的页面进行了证据固定。范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平台上发布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6000元。
二、调解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湖北某公司针对范某某的诉求,认为范某某将作品发布在网上时,并未明确注明版权信息,因此认为自身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并且对范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然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是否注明版权信息并非判断侵权的关键要素。
面对双方的争议,调解员详细向双方解释了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多轮沟通协调,湖北某公司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侵权性质,同意就赔偿问题与范某某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湖北某公司同意赔偿范某某 1000 元。
但新的问题随之出现,湖北某公司以其单位为国企,内部走流程缓慢,且该和解协议需经过 23 人次审批为由,希望进一步简化流程。范某某考虑到维权成本及时间成本,在调解下,同意湖北某公司以起诉和解协议的方式,简化相关流程。最终,双方顺利达成和解,湖北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向范某某支付了赔偿款。
三、典型意义
(一)警示著作权必须得到保护。本案明确了作品无论是否标注版权信息,创作者自作品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这提醒广大创作者,要积极了解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警示使用者,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务必获得合法授权,不能因作品未明确标注版权就随意使用,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二)企业使用作品必须合规合法。对于企业而言,本案是一个重要警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尤其是在网络宣传等方面,涉及使用大量图片、文字等作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版权审查制度,确保使用行为合法合规。否则,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三)调解纠纷必须推动多元解决。通过荆州区法院、荆州市维权援助中心和荆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充分沟通和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高效解决了纠纷。
案例五:
《小红书店铺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一、案情简介
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侵权人)发现监利市某电子商务店(侵权人)在小红书经营的店铺中,未经授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侵权人遂提出赔偿10000元侵权损失的诉求。
侵权人认为,涉案小红书店铺已关闭,且侵权行为已过去两年,当前侵权行为不存在;同时认为被侵权人是“专业打假”,利用自身不懂法的弱点施压,对维权行为存在抵触情绪,拒绝接受赔偿要求。
二、调解结果
调解初期,侵权人敌对情绪强烈,坚持自身无责。调解员先耐心开展心理疏导,倾听其诉求与顾虑,缓解对立情绪;再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释法,明确即使店铺关闭、侵权行为停止,已发生的侵权事实仍需承担责任,“专业打假” 并非免责理由。
经调解员引导,侵权人换位思考,逐步认识到侵权事实。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500元,被侵权人放弃其他诉求,纠纷圆满解决。
三、典型意义
一是展现了普法的作用。著作权侵权责任不因侵权行为停止而免除,即使经营主体关停,只要侵权事实存在,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强化市场主体著作权保护意识。二是展现调解价值,通过心理疏导与法律讲解,化解当事人敌对情绪,高效解决纠纷,避免诉讼耗时耗力,为类似著作权纠纷提供可借鉴的调解路径,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案例六:
《天猫店铺使用音乐作品侵权纠纷调解案》
一、案情简介
天津某音乐有限公司(被侵权人)发现,荆州市荆州区某商贸有限公司(侵权人)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两家天猫店铺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作为商品宣传视频背景音乐。侵犯了天津某音乐有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声称涉案音乐作品系从网上免费下载获取,若该使用行为构成侵权,相关平台应先行禁止作品免费下载,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被侵权人遂就此事与法院调解机构进行沟通,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二、调解结果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向荆州市荆州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即使音乐作品可从网上免费下载,也不代表其使用无需授权,尤其是用于电商商品宣传等商业场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即构成侵权,“免费下载” 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电商推广场景也无法免除侵权责任。
在调解中,调解员耐心倾听侵权人关于经营成本压力、对版权授权认知不足等方面的顾虑,引导双方跳出对立情绪,从法律规定与实际经营情况出发理性沟通。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是荆州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天津某音乐有限公司支付和解金 2000 元;二是侵权人立即停止在任何线上、线下平台的所有店铺中,销售含有被侵权人著作权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商品;三是侵权人承诺,截至和解协议签署日,仅在其经营的两家天猫店铺中使用过涉案音乐,若被侵权人后续发现其在其他平台使用侵权作品,仍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三、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电商场景下著作权保护边界。即警示电商经营者在商品宣传中使用音乐、图片等作品时,需提前获得授权,避免因 “无意识侵权” 承担法律责任,使电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二是凸显了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优势。通过灵活沟通平衡双方利益,既维护了被侵权人的著作权权益,也考虑到侵权人的经营实际,高效化解纠纷,避免诉讼对双方造成更多时间与经济成本损耗。三是为电商平台规范商家行为提供了参考。推动平台加强对商家宣传内容的版权审核引导,助力营造合规有序的电商经营环境。
案例七:
《石首居民万某商标侵权行政调解案》
一、案件简介
湖北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六虎山茶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当地茶叶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石首市居民万某经营一家茶业经营部,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提升茶叶销量,擅自将印有“六虎山农庄”字样的红色标签粘贴于其自行包装的茶叶产品上,用于宣传与销售,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4月16日,商标权利人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向团山寺市场监管所投诉举报,要求万某立即停止侵权。
二、调解结果
团山寺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迅速启动调查程序,全面核实案件事实。经查,在本次投诉前,商标权利人已多次与万某沟通,要求其下架带有“六虎山农庄”标识的商品,但万某未予整改,侵权行为持续至案发。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万某的行为构成对“六虎山茶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025年5月,为高效化解争议,石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联合团山寺市场监管所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工作人员向万某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万某认识到错误,主动承认侵权,承诺立即停止侵权并保证不再实施类似行为。商标权利人对万某的态度表示认可,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随后,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万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000元。为保障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在市场监管部门引导下,双方共同向石首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合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具有积极示范意义。该模式既克服了传统诉讼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的不足,显著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又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与专业调解方面的职能优势,同时依托司法审查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体现了行政与司法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有效协同与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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