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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论“扒数据”行为的不正当性

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9 10:15:18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构成对目标平台功能的实质性替代,即是否属于不具有正当性理由的损人利己;是否属于不劳而获地搭便车行为;是否影响目标平台的正常运行以及相应平台责任的履行等。


作者 | 郭一帆

来源 | 云知队


近年来,线上消费得到提振,由此也带来了线上业务的纠纷,由于互联网平台对算法技术的不合理应用,导致人脸识别滥用、线上简历泄露事件频频上热搜,刚刚落幕的315晚会直指这些数据安全问题。


数据抓取行为,说得通俗点,叫“扒数据”,是近年来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区法院创造出一个“实质性替代”的裁判规则来论述“扒数据”行为的不正当性,看着很“高级”,其实用最朴素的法感情来看,“扒数据”行为的本质无非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将别人辛辛苦苦整合的数据资源据为己有,侵吞原本属于他人的商业机会和流量。


上诉人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娱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号:

(2017)京0108民初24510号

(2019)京73民终2799号


本案被选入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的运营者及服务提供者,复娱公司是饭友App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本案中,微梦公司认为复娱公司:第一,通过技术手段抓取新浪微博数据并在饭友APP的微博专题中进行展示,使用户无需新浪微博帐号及下载新浪微博APP即可浏览微博内容,使用微博服务;第二,复娱公司在饭友APP的微博中恶意屏蔽新浪微博的超级话题、票务、推荐、点赞、链接外部网站、可能感兴趣的人等多项功能,并嵌入送花等其自有功能。微梦公司认为复娱公司前述两项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复娱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93.2万元及合理开支16.8万元。


本案一审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支持微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复娱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


(一)复娱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复娱公司关于其设置了新浪微博链接的辩称是否成立


链接服务的本质是提供信息定位工具,提供链接服务的主要目的则在于便利网络信息共享。因此,对于设链方而言,其所提供的链接服务应完整呈现被链信息,而非根据设链方的经营安排或其他需求对被链信息进行选择性增删。据此,如复娱公司所述设置链接属实,则饭友APP中微博的界面设计、主题分类,以及微博帐号中发布的微博内容及其发布时间,获点赞、评论和转发数量,以及评论区中的评论留言和回复内容等信息,均应与新浪微博呈现的效果完全一致。


但饭友APP的微博中仅有主页和微博两个专题;第二,新浪微博中的赞、关系、可能感兴趣的人、超级话题、明星百度贴吧、票务信息和购买通道、他的粉丝也关注、明星势力榜、关注其他明星等内容和功能,均未出现在饭友APP中的微博界面中;第三,新浪微博中微博发布的时间仅具体到年月日,饭友APP的微博发布时间则具体到发布的时刻;第四,新浪微博中的点赞、评论和转发数仅显示到万位数,饭友APP中的相应部分则显示到个位数;第五,就同一特定微博而言,新浪微博中的评论数多于饭友APP中的相应微博,且饭友APP中的评论及回复内容均不完整;第六,复娱公司虽称因界面所限而无法显示完整的新浪微博内容,但未就此作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综上,可以认定饭友APP中92个明星帐号中的微博内容系复娱公司抓取的新浪微博数据。


2.复娱公司抓取新浪微博数据并在饭友APP中进行展示是否妨碍、破坏了新浪微博的正常运行


鉴于前述饭友APP中微博的专题分类少于新浪微博中的专题分类,二者微博的发布时间,点赞、评论和转发数量具体化的程度亦不同,且新浪微博的此类信息相较于饭友APP精简等事实,可以推定复娱公司并非仅抓取新浪微博前端已公开的数据,而系抓取新浪微博的后台数据,否则,难以解释前述差异。结合一般常识以及微梦公司关于其对新浪微博数据采取了反爬虫机制等技术措施的陈述,复娱公司系通过绕开或破坏微梦公司技术保护措施的手段,实施的抓取和展示新浪微博数据之行为。


第一,复娱公司抓取涉案新浪微博数据并进行展示,必然会影响微梦公司与用户间协议的履行。例如,导致微梦公司的独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数据维护等的投入无法获得相应回报,或将减损用户数据安全程度。


第二,复娱公司抓取这些新浪微博帐号数据并较为完整地展示在了饭友APP的微博专题中,使得饭友APP用户无需注册或登录新浪微博帐号即可查看新浪微博全部内容,显然破坏了新浪微博数据的展示规则。


第三,饭友APP中涉案92个明星帐号下微博的界面设计和发布内容与新浪微博基本一致,基于正常的阅读习惯,明星粉丝用户在饭友APP中浏览完相关内容后再回到新浪微博查阅相关内容的概率很低。因此,就涉案92个明星微博而言,饭友APP已对新浪微博构成实质性替代。


第四,复娱公司开发的饭友APP系粉丝追星平台,被诉行为使得相当部分的明星粉丝用户可以不注册、登录新浪微博即查看到明星微博帐号中的内容,显然既实际分流走了微梦公司的潜在用户流量,也影响了微梦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可以获得的广告、票务等商业收益,给微梦公司实际造成了损失。


综上,法院认为,复娱公司抓取新浪微博数据并在饭友APP上进行展示妨碍、破坏了新浪微博的正常运营。


(二)复娱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微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和复娱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法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1.就涉案92个明星微博帐号,复娱公司既非法抓取新浪微博后台数据,还在饭友APP中予以较为完整地直接展示;


2.复娱公司运营ios版和安卓版饭友APP,前者自2016年5月运营至2017年7月,安卓版饭友APP持续运营至今,持续时间较长;


3.复娱公司的宣传材料中自述饭友APP的下载量为500万,且法庭勘验结果显示仅PP助手上的安卓版饭友APP下载量即达6.5万;


4.复娱公司将饭友APP的微博界面与其“送花”等自有功能相结合而非法获利;


5.复娱公司自述饭友APP的主营业务为票务,且在案证据显示用户亦无需注册饭友APP帐号即可查看明星帐号下的微博内容,故其通过新浪微博吸引的大量用户可能成为其票务等盈利性业务的潜在客户;


6.关注饭友APP中92个抓取新浪微博后台数据的明星帐号的粉丝数量较为可观。据此,微梦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全部支持。微梦公司为本案所付合理开支,复娱公司应一并予以负担。


三、点评


自从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大数据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以来,数据抓取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犹如雨后春笋一般,层出不穷。这类案件刚出现时,法院对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以及平台对数据享有何种权益仍存争议,以新浪诉脉脉案为例,法院在判决中回避了对平台所享有的数据权益的论证,而是以脉脉软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破坏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为由,认定脉脉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团队曾代理淘宝诉美景一案,该案虽然不属于数据抓取,但在该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回应了大数据的法律性质、搜集利用方式、使用边界等问题,认为“生意参谋”中的数据,经过淘宝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开发,已不同于普通的原始数据,淘宝公司对此享有竞争性权益。


对于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法院在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一定的“套路”,以海淀区法院为例,除本案以外,海淀区法院还先后审理了新浪微博诉超级星饭团案和抖音诉刷宝案,在这三个案件中,海淀区法院遵循着相似的逻辑,即着重分析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构成对目标平台功能的实质性替代,即是否属于不具有正当性理由的损人利己;是否属于不劳而获地搭便车行为;是否影响目标平台的正常运行以及相应平台责任的履行等【1】。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数据抓取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赔额度也在逐渐提升。在新浪微博诉超级星饭团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万元;在抖音诉刷宝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这些赔偿数额相比于先前类似案件的象征性判赔数额,有显著提高。笔者赞同薛军教授的看法,这表明司法机关正在加大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力度。


注1:薛军:《抓取他人数据,缘何构成不正当竞争》,刊于“电子商务法研究”微信公众号平台,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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