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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06 05: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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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合理时,应当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管理能力、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采取的措施对有效制止侵权是否具有必要性等因素。必要措施最终需达到“能够有效制止侵权”的实际效果。
来源 | 杭州互联网法院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原告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头条公司)与被告某技术服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在应知用户利用其所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实施侵害两原告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情况下,虽然采取了通知-删除措施,但未能“有效制止侵权”,应对A平台用户提供38条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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