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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贿赂”“商业诋毁”“虚假宣传”……曝光12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12 04:11:50

来源 | 深圳市场监管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聚焦网络经济、科技创新、民生消费等重点领域,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力度。2024年以来,深圳市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255件,结案213件,罚没款3298万元,依法查处了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在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意识,现选取一批已办结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

某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经查,当事人通过宣传栏、期刊、论坛等多种方式宣传其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存在特定关系。并在长沙等地冒用供销总社名义举办大会,宣传介绍自家公司,使人误认为其与供销总社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4008991.8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二)、(四)项、第五条、第十三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即16035967.2元。


案件评析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具有广泛公信力和较大知名度。涉案公司利用其简称中华供销总社,通过多种方式虚假宣传,冒用中华供销总社名义进行商业活动,损害了供销总社的权益,也误导了公众、扰乱了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混淆行为、“搭便车”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

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米奇贴纸未经迪士尼公司授权委托,涉案产品虽未标识注册商标,但其使用的米奇老鼠造型及图案,以及在销售页面的商品名及类型处明确注明“米老鼠”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迪士尼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1546元,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

迪士尼公司旗下的“米老鼠”等卡通形象具备较高的公众辨识度和商业价值,当事人明知其销售的产品未经迪士尼公司授权委托,亦不是从迪士尼公司授权单位、关联单位获取,仍在市面上进行销售,属于故意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涉案商品并处以罚款,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

深圳某材料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授权使用“五矿”字号的前提下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深圳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在《采购合同》《产品出库单》等经营资料上均使用了“深圳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字样。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五矿”字号,足以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五矿集团及所属企业,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经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主动改正,将企业名称变更。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当事人擅自使用“五矿”字号的行为,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五矿集团存在关联,从而借助后者的商业信誉和竞争优势获取交易机会,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受法律严格保护,市场主体在注册、使用企业名称及商标时,应尽到合理避让义务,避免与已有一定影响的他人标识冲突。


4

深圳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经查,深圳市某医药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医药有限公司民营医院事业部工作人员张某约定,若帮助其将相关药品开发引进民营医院及配送,可给予二次返利。具体操作为:上海某医药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每月将上海民营医院进货明细形成表格发送给深圳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行政助理刘某,由刘某登录“药品流向服务平台”查询相关民营医院的进货数据,核对无误后,制作返利明细表,发给其对应的学术专员,学术专员每月通过虚构业务招待费报销后将相应的返利回扣账款转账给行政助理刘某,刘某收到款项后,将本月的返利回扣转账给上海某医药有限公司民营医院事业部另一个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经统计,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转账返利回扣总金额为179654.72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796300.3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为了谋取交易机会,在账外暗中以返利回扣方式给予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96300.3元,并处100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796300.3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当事人为获取药品推广和配送的交易机会,以“二次返利”为名,通过虚构业务招待费、私下转账等隐蔽手段,向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输送利益,其行为实质是以不正当方式谋取竞争优势,严重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医药行业事关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扰乱药品流通秩序,推高药价,更可能影响药品质量与医疗服务规范,损害患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较高数额罚款,彰显了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5

深圳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经查,当事人深圳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主营国内外货运代理业务。自2021年3月起,当事人与肇庆某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为其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电源公司开发部业务员姚某在负责选择物流供应商报价时,拥有较大自主权。当事人通过向姚某进行商业贿赂,提高报价频次和订单获取概率。经查,当事人通过姚某共承接业务6单,收取货款36247元,违法所得855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对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52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向电源公司业务员姚某行贿,影响其选择物流供应商的决策,涉及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尽管涉案金额不大,但行为性质严重,具有明确的违法故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警示震慑同类违法行为。


6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展厅悬挂“中国著名品牌”“绿色消费生态供应链信用认证企业”“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多份荣誉证书,颁发机构包括“中国优质品牌监督委员会”“中国企业质量品牌认证监督中心”等。经调查,上述颁发机构未在民政部门登记,亦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件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未经合法登记、无权威背景的“荣誉机构”颁发的证书进行宣传,制造品牌权威假象,误导消费者和合作方,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建立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良性竞争机制。


7

深圳某发展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荣誉奖牌、宣传用语牌并制作宣传文件,宣传文件含有“政府扶持项目:深圳罗湖区重点扶持互联网科技企业”等宣传内容。同时,当事人在开发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app上发布文章,文章含有“平台的注册粉丝2700万+”等无法核实的内容。当事人使用上述宣传用语及荣誉奖牌图片对登录该app的网络用户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当事人宣传的“政府扶持项目”、“2700 万+注册粉丝”等内容均无有效依据,属于“虚构事实”的直接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挤压了其他诚信经营者的生存空间。该案的查处有力彰显法律威慑,也警示广大市场主体应坚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8

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及员工个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经查,李某原系深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权利人)员工,离职后成为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华南区实际负责人,其先后就职的上述两家公司业务具有竞争关系,其通过权利人在职员工王某,实时获取权利人客户需求及交易信息为现就职公司所用,包括产品的型号、买价、卖价、下单情况及预付款数量等信息,这些信息无法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交易机会,具有商业价值,并且权利人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权利人商业秘密。李某、王某及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均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分别对李某、王某及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分别对李某、王某个人各处罚款100000元,对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罚款380000元。


案件评析

涉案企业及其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使用原公司的客户需求、交易信息等核心商业秘密,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仅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更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执法机关依法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分别予以处罚,体现了对商业秘密的严格保护。本案也警示广大市场主体,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员工合规意识,杜绝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


9

深圳某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经查,当事人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某某某福利派不停|商城“定制专区”限时消费抽豪车!》相关推文,宣称2024年2月19日开启抽奖活动,任意单次消费满2000元即可凭订单参与,达到1000次有效订单后即开奖,于2024年3月21日达到开奖条件,于2024年3月25日通知消费者开奖,共抽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四等奖50名,其中一等奖是某品牌新能源汽车,官方指导价为25.98万元,实际采购价格12-13万。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开展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最高奖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当事人以高额奖品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参与,其设定的新能源汽车奖项价值远超五万元法定上限,构成不正当竞争。此类行为不仅容易诱导消费者非理性消费,更扭曲了本应依靠产品和服务质量取胜的市场竞争规则,对诚信经营者造成不公。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警示广大企业:促销活动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不得以高额奖励为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10

深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经查,当事人是某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公司,其在项目营销中心举办的“砸金蛋”有奖销售活动,对所设奖项的奖品种类、价格、金额及兑奖条件等有奖销售详情未进行明确,影响兑奖,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系房地产销售中因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而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开展“砸金蛋”活动时,未明确奖品种类、价格及兑奖条件等关键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影响兑奖。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警示广大经营者:有奖销售应严守诚信、透明原则,不得以模糊信息制造噱头、扰乱市场秩序。


11

深圳某保险代理公司商业诋毁案

经查,自2023年4月起,当事人利用其运营的多个微信公众号、小红书账号以及抖音账号,持续发布了一系列针对竞争对手产品的文章和视频。在这些发布内容中,当事人故意采用诸如“套路”“割韭菜”“坑”“背刺”“圈套”“毒害”等极具误导性的否定性词汇作为标题或视频封面,片面放大行业共性问题,对竞争对手产品进行不恰当的贬损;使用诸如“骗了上亿人”“毒害上亿人”等缺乏事实依据的极端表述,具有明显误导性;捏造并发布了竞争对手产品已“全面淘汰”“退出历史舞台”等不实言论,与竞争对手产品仍在市场上正常销售的事实严重不符,构成了明显的虚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竞争对手产品的社会评价减损以致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0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部分经营者为博取流量、打击对手,假借“专业测评”“揭露真相”之名,行诋毁商誉之实。而网络空间的自由表达绝非诋毁商誉的“避风港”,任何以测评、评价为名的内容,一旦包含恶意贬损、片面夸大、无据指控、虚构事实等特征,超出合理、客观、真实的范畴,即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商业诋毁行为。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经营者合法权益,也警示广大市场主体:网络营销须严守法律底线,不得以诋毁他人为手段谋取流量或竞争优势。


12

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地公开摆放比对某品牌汽车的宣传展架,比对内容有“优点:某汽车L7MAX :全场景动力性和经济性、油耗更低、动力更强、操控更好、整车更安全;某品牌汽车:40KM/以下油耗低”“缺点:某汽车L7MAX :无;某品牌汽车:EV受限、油耗虚标、技术落后、自燃风险高、电池冷媒直冷。”“缺点:某汽车L6无;某品牌汽车:容易热失控导致失速”。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比对参数、内容的依据、来源和说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公开摆放无任何依据损害某品牌汽车商品声誉宣传展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评析

商业对比宣传应基于客观、真实的数据和信息,不能贬低他人产品,不能出现主观恶意评价用语,不能将无来源无依据的他人产品网络观点、评测主观看法作为客观事实进行比对。此案的查处,警示广大经营者:营销宣传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以不实对比、恶意贬损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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