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10 11:03:20
来源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近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余倩、吴紫琦办理并编写的《某集团公司与某服饰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调解案——“法院+知产保护中心”联动化解知名商标侵权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该案例库旨在通过收录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为社会各类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多元解纷方式提供指引。深刻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等重要指示精神。
本次入选案例系经开法院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市场氛围的一次成功实践。法院依托“总对总”调解资源、通过多部门联合、法官精准指导、调解员巧妙化解等多元协作,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经开法院将继续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中国式现代化“车谷”谱写新篇章!
典型案例正文
《某集团公司与某服饰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调解案——“法院+知产保护中心”联动化解知名商标侵权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擅自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知产保护中心”联动化解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品牌价值在行业内居领先地位,旗下的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知名度较高。2017年-2018年,该集团公司新注册了两项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类商品上。2022年,某集团发现某服饰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上擅自销售以上述商标作为商标标识的服装类商品。某集团公司认为某服饰公司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印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侵权产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和品牌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服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至该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先行调解。该中心指派调解员分三步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步,厘清案情做好释法,磨好解纷“绣花针”。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迅速与两家公司沟通,梳理矛盾脉络,并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某集团公司是否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2.某服饰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若该行为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将案涉两项证据材料进行对比,尤其是某服饰公司商家的两款商品,确认某服饰公司使用的正是某集团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调解员向双方详细宣讲了商标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初步查实某集团公司确实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初步查实某服饰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第二步,调整策略做好平衡,找准解纷“落针点”。在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下,某服饰公司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诚恳道歉,希望和解协商。同时表示,此款产品销量较少,销售额较低,某集团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希望某集团公司可以作适当让步。在此基础上,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远程视频“面对面”调解。经过调解员专业释法以及多轮调解方案的协商,双方找到了利益平衡点,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共识。
第三步,跟踪履约做好督促,用好解纷“穿针法”。为推动纠纷实质化解,调解员评估某服饰公司履约能力并促成某集团公司在对方履约能力范围内达成一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某服饰公司当场履约,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某服饰公司当场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赔偿款8000元,并于当天删除了产品链接。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57条、第60条、第63条
解纷要旨
侵犯商标关系着权利人的核心利益,也关系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此类侵权行为通常具有仿冒程度高、辐射范围广、迷惑性强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有效遏制,将会稀释商标价值、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案中,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法院委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调解,保护中心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快速厘清争议焦点,并提出解决方案。调解过程中,法院做实指导调解职能,会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聚焦赔偿数额异议这一焦点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从侵权带来的行为后果、销售规模、持续时间、商标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考虑,引导两公司找准利益平衡点,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合理赔偿数额,仅用20天就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不仅实质化解纠纷,节约解纷成本,也通过调解员释法明理,促使侵权方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诚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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