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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进货单在手,为何还要赔钱?——“合法来源”不是售假“护身符”

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08 03:26:23

来源 |  漳浦县人民法院


开栏说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漳浦法院于本月推出“每周一案·知产护航”典型案例专栏,聚焦商标权、著作权等领域,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增强全社会尊重创新、崇尚法治的意识,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一家便利店因销售一瓶假冒某知名品牌洗发水,被商标权人告上法庭。店主亮出进货单,辩称商品来自正规渠道,却仍被判决赔偿。

明明有凭证,为何还要担责?

“合法来源抗辩”究竟该如何适用?

本期以案说法为您详解。





案情速递 



原告某日化公司系某知名品牌洗发水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24年,原告发现某便利店销售的该品牌洗发水涉嫌假冒,遂通过公证取证方式购买一瓶作为证据。经鉴定,该商品系假冒产品。原告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便利店诉至漳浦法院。

便利店经营者辩称,涉案商品系通过正规电商平台采购,并提交了完整的订单记录与支付凭证,主张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即便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为何“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能提供进货凭证,满足“合法取得”的客观要件,但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主观上“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本案中,被告存在以下重大过失:

一、未履行基本的查验义务

涉案商品为市场知名度极高的日化产品,瓶身明确印有供消费者验证真伪的二维码。作为专业零售商,被告在进货时完全有能力通过扫描二维码这一成本极低、简便易行的操作进行初步真伪核验,但其并未履行这一基本查验程序。

二、对明显差异视而不见

涉案侵权商品的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其外观印刷、包装工艺等细节也与正品存在显著差异。上述异常情况足以引发合理怀疑,应进一步核实,但被告未作任何处理。


综上,法官认定被告在进货过程中未尽到与其经营规模、商品知名度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应知而未知”的过失,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要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便利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合法来源抗辩,不是“有进货单就行”



“合法来源抗辩”是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常用的抗辩方式,但其成立须同时满足主客观两方面要件:


1.主观要件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实践中,法院会结合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交易习惯等因素,审查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客观要件:被诉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合法取得通常体现在是否签订购销合同、是否支付合理对价、进货单据是否明确具体等方面。

合法来源抗辩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善意、无过错的销售者,使其在无意中销售侵权商品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它绝不是一张“免赔金牌”,经营者不能仅以“我有进货单”为由提出抗辩,法院仍需审查其是否履行了与其身份、经营规模、商品性质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

三点建议,帮您避开侵权“雷区”



一、渠道要正规,凭证要留好

优先选择品牌官方授权经销商或大型正规批发市场进货。妥善保管进货合同、发票、收据、转账记录等,确保进货来源清晰可查。

二、查验要主动,核验要到位

对于知名品牌、贵重商品或价格明显偏低的产品,要主动进行真伪核验。可利用官方防伪标识、二维码等途径,或与正品进行外观、包装、工艺细节比对。

三、警惕要常在,侥幸不可有

经营中保持审慎,对价格异常、包装粗糙、来源不明的商品坚决不予进货,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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