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1 03:54:21
来源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总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成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该院组织评选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十佳调解典型案例。
一、上海网某科技公司与南京某炫公司、11名自然人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特色】
“律师调解员+法官”协同化解涉未成年人犯罪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民事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网某科技公司是沙盒类游戏《我的世界》的所有权人,其起诉认为被告南京某炫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开发使用私人服务器登录客户端《快吧我的世界盒子》,并招募了多名游戏玩家开发上传、擅自使用私服作品。本案张家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南京某炫公司直接负责人以及11名“私服”服主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有5名服主为未成年人。2023年6月,原告上海网某科技公司以12名被告行为侵犯了其《我的世界》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91万元。12名被告诉讼过程中申请委托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案件委托由特邀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分析本案主要有两大调解难点:一是如何平衡好知识产权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二是涉案被告众多,且多名涉案被告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偿还高额侵权赔偿款。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组群沟通,摸清原被告双方最低和解金额和最高偿还能力。调解之初,多名被告基于刑事判决压力,有较强的调解意愿,但不理解为何承担刑事责任后还需面临高额民事赔偿,甚至有轻生的念头。面对此困境,承办法官在做好当事人情绪安抚的情况下,指导调解员从法理和情理不同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调解员根据承办法官的调解思路从法理角度释法说理,告知被告其判处刑罚是因其行为触犯刑法故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还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结合其他生效判例,释明本案可能出现的判决走向,众被告同意在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同时,调解员告知原告,部分被告犯罪时仍是未成年人,刑事判决后,没有工作,生活困难,没有支付能力,但认罪态度好,希望原告降低赔偿金额。最终,在调解员和承办法官近三个月的不懈努力下,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通过诉中委托特邀律师调解员调解,以更灵活、柔性的方式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实质性化解,实现坚持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机平衡。切实传递司法温情,有效防止过激行为发生,在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方面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展示了我院在保护创新、打击侵权方面的决心和魄力,有力护航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特邀律师调解员:王宝云)
二、东莞市特某电子科技公司系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特色】
“示范判决+诉前约谈”,引导批量维权案件高效化解。
【基本案情】
原告东莞市特某电子科技公司诉称,其是一种名为“玩具飞行器(回旋气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和名为“一种回旋飞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认为众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拼多多等平台销售的产品侵害其专利权,故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起诉案件超百件,起诉标的金额合计超千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特邀律师调解员发现,大部分被告和解意愿较强,但原告同时委托了十几个诉讼代理人,各代理人对和解金额要求差距高达2万元,导致大部分被告因和解金额差异问题消极调解,甚至逃避诉讼。调解员决定直接 “面对面”约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向其出示我院批量维权诉讼工作指引,告知批量维权案件今后的判决走向及趋势,并当场送达最新示范判决,引导原告形成合理诉讼预期,理性选择赔偿方案,推动其积极参与调解,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诉前。经释法明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当场表示,所有诉前调解案件均可直接与其本人联系,并统一和解标准。经过调解员的多轮调解,原告两个月内和解撤诉案件超110件,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抓前端、治未病,做好诉源治理”的典型实践,通过示范性判决的公信力,实现“办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批量维权行为,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工作,我院制定出台了批量维权诉讼工作指引,从政策导向、法理阐释上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理性维权。本案充分遵循指引内容,主动作为,通过约谈企业、直接“对话”法定代表人、剖析同类生效判决、以判促调等方式,引导企业着力打击侵权源头,促成批量案件在诉前得以化解,调解效果显著。
(特邀律师调解员:赵雪立、庞秋月)
三、厦门风某服饰公司与广州辽某贸易公司等11家公司、天猫平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特色】
引导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向电商平台维权部门投诉,推动做实“网络纠纷平台解”。
【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风某服饰公司诉称其是一款“羊毛衫”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被告广州辽某贸易公司等11家公司在天猫平台上大量销售侵权产品,存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原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该11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数拾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天猫平台删除侵权链接。
【调解过程及结果】
特邀律师调解员调解过程中,被告广州辽某贸易公司提出现有设计抗辩,认为涉案产品的样式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在市面上有流通,已为公众所知,故不构成侵权。调解员经分析认为,该抗辩可能成立,故建议广州辽某贸易公司在天猫平台的维权中心发起投诉。天猫平台受理后,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进行评估。当天,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便出具了《专利侵权检验技术咨询报告》,报告显示涉案产品为现有设计,不够成侵权。调解员随即与原告进行沟通,告知其报告结论,并分析后续案件走势对权利人的影响,对比案件撤诉与不撤诉的利弊,建议其对该系列案件全面撤诉,及时止损,以最大限度维护原告权益。最终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原告撤回11起案件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引导被告向电商平台投诉维权,电商平台对接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是促成专利批量案件纠纷顺利化解的关键所在。我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能动司法,在“引进来”多元解纷的基础上,做好更有效的“走出去”,做实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网络领域的纠纷由电商平台化解,更专业、更高效,为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向前端延伸贡献了“广知智慧”。
(特邀律师调解员:邢政)
四、深圳惠某科技公司与姚某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特色】
温情调解化纠纷,司法为民见实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惠某科技公司诉称,其是一款“玩具(火箭筒泡泡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其认为被告姚某芳在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故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等。
【调解过程及结果】
特邀律师调解员与姚某芳联系得知,其有一个身患癌症的妹妹,为了给身患重病的妹妹赚取医疗费,所以在网络平台上销售该玩具,进而发生了侵权问题,其实际销售金额不足200元。姚某芳家中经济困难,为了给妹妹治病,已负债累累,无力支付侵权赔偿,调解期间其妹妹更不幸去世。与此同时,深圳惠某科技有公司坚持不低于1.2万元的和解金额,令调解陷入僵局。面对两难境地,调解员不懈努力,劝解双方,一方面教育姚某芳虽然侵权是因家庭困难,但其行为仍触犯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向原告释明姚某芳的实际困难,动之以情,希望原告可以酌情减免赔偿金额。最终,原告了解情况后表示理解,并感念姚某芳的难处,自愿放弃索赔,撤回全部诉讼请求。姚某芳也清楚意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应负的法律后果,表示不再销售侵权产品,并向原告真诚道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法理情理双管齐下,将调解工作办在群众“心坎”上,让温情司法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当中,实现案结事了。我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以“如我在诉”的司法意识,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特邀律师调解员:黄丽芬)
五、李某霖系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特色】
速调纾困,保障小微企业生存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霖为柜体挂件、墙体挂件两项外观专利使用权人,其在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发现众多商户未经授权,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含涉案专利的产品,遂将众商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起诉案件两百余件,起诉对象均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营户或个人,起诉总标的金额超千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该批案件涉及众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批量诉讼影响范围大。受疫情影响,大部分企业正在艰难恢复生产,快处快调,减少企业诉累,助力企业生存发展是调解工作的重点。调解过程中,被告向特邀律师调解员反映,专利申请日前,市场上已有公开并销售过相同的产品,认为原告系恶意抢申他人专利进行批量维权,涉嫌滥用诉权及恶意诉讼。调解员遂对涉案专利进行深入研究,通过比对证据及检索类似产品,发现涉案专利与市场上在先流通的产品几乎一样,初步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为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遂向原告进行类案分析,告知正确评估诉讼风险。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分析和引导,原告撤回203件案件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均为小微企业及个人,他们抗风险能力低、应诉能力差,调解员通过查阅资料,引导权利人对自身权利进行重新评估,最终促使权利人无条件一次性撤回203件案件的起诉,充分发挥我院诉前调解机制“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避免了后续大批关联案件的起诉。本案涉及众多小微企业诉讼,广知院立足服务实体经济,保障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快立快调解决纠纷,尽量减少诉讼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以实际行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特邀律师调解员:马艳桃)
六、潮州市博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陶某卫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特色】
调解促和免赔,双方携手合作共同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潮州市博某贸易公司诉称其是一款“马桶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诉称,被告广东陶某卫浴公司在淘宝平台上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外观与其专利外观极其相似,侵害其专利权,请求判令广东陶某卫浴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等。
【调解过程及结果】
我院将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杭州中小企业协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发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除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外,更希望被告购买该公司的专利生产产品。调解员以此为契机,积极推动双方主要负责人商谈合作。经过调解员提议及多轮洽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将专利许可给被告使用三年,被告支付150万元的许可费,本案无需再做其他赔偿。原告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促成双方达成专利许可使用,推动产品“正版化”,变侵权为合法许可,既化解了侵权纠纷,保护了权利人的专利权,又促进了知识产权的运用交易,让智慧成果得以共享,有利于业态的良性竞争和互利共赢,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特邀调解组织:杭州中小企业协会——赵小玉)
七、唐某学与中山市古镇幽某灯饰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特色】
“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维权保护”相衔接,开通知识产权调解一站式直通车。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学是一种“吸顶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中山市古镇幽某灯饰加工厂生产、销售的产品抄袭其设计,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判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案件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受理后,委派特邀调解组织“中山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接收此案后,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仔细研究其提交的证据。调解过程中,被告认为其使用的设计为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双方就现有设计的定义、范围以及如何判断为现有设计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为明晰责任,调解员从中山市灯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专家库中邀请3名专家组建技术专家组,对涉案产品设计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估。经专家组评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调解员以评估意见为基础,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谈判,特别是针对专利的申请授权及保护范围、现有设计抗辩对权利人的影响等方面向原告进行了分析和讲解,使其明晰自己的权利状态,正确调整诉讼预期,评估诉讼风险。最后,在调解员的专业耐心引导下,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调解体现法院多方联动化解纠纷模式,即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派、知调委主动介入、维权中心技术专家支持,形成多部门通力合作,行政、司法协同的知识产权大调解大保护工作格局。
(特邀调解组织:中山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代卫琴)
八、深圳市科某科技公司与中山市优某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特色】
类案引导,以判促调,释法明理,定纷止争。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科某科技公司诉称,其是一种名为“一种数码管显示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一直专注于数码管显示装置、微型顶针、触控元器件等“高精尖”产品的研发。其发现被告中山市优某电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故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销毁生产模具及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等。
【调解过程及结果】
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广东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认为自己无生产行为,其产品所有零部件均从多家供货商处采购,且原告专利已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自己不侵权。原告认为,其在2021年时就已经提醒了被告存在侵权风险,但被告无视提醒并继续进货组装销售。调解员经阅卷及检索查证发现,被告提及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果是维持专利有效。调解员告知被告,将侵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组装为另一产品进行销售,也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向原告提供类案,引导原告从被告销量、销售时长、获利情况等情况考虑,降低索赔金额。最终,在调解员的细心分析、耐心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深入查明案情事实和法律争议是调解员的责任。调解员收到案件后,需仔细察看研读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证词,认真甄别求证,对案件中的细节进行挖掘整理,正确引用判例及司法解释,才能实现法理相融,高效促成和解。本案原告表示该案是其所涉专利第一次成功和解,为其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投入,被告则表示调解员使其清晰侵权的边界,且对知识产权侵权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特邀调解组织:广东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董海媚)
九、佛山市强某建材公司与顺德区勒某五金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特色】
调解促被告主动交付侵权产品生产模具,源头杜绝侵权产品生产。
【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强某建材公司诉称,其是一款名为“缓冲合页”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其认为被告顺德区勒某五金制品厂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对其专利产品的市场造成巨大冲击,故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等。
【调解过程及结果】
特邀律师调解员调解过程中发现,被告对侵权事实并没有异议,但表示其作为个体工商户,无力负担高额赔偿费用。调解员了解到原告诉讼目的在于维护专利产品的市场,杜绝侵权产品的持续生产及流通,若能交付生产模具,将有助于从源头上化解纠纷。调解员向被告释法明理,督促其同意交付生产模具,以实际行动停止侵权的积极态度,取得原告谅解。另一方面,引导原告考虑被告个体经营户的困难,降低和解金额。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被告交付生产模具并支付赔偿款的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场交接了生产模具及支付和解款。
【典型意义】
产品开模是当事人将产品投入市场的重要前提,开模费用在产品初期的生产成本中往往占较高比重。权利人维权时,往往要求侵权方销毁生产模具,以便从源头杜绝侵权产品的生产。本案调解员充分了解当事双方的真实诉求,通过引入案件诉讼请求之外的和解条件使双方的纠纷顺利化解,有效打击了侵权源头,维护了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市场份额。
(特邀律师调解员:蔡新蕾)
十、魏某鹏与揭阳某旺五金制造厂等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特色】
抓住关键被告先行调解,“以点带面”带动其他被告批量和解。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鹏诉称,其是一种“餐具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揭阳某旺五金制造厂等公司许诺销售、销售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的产品,遂向我院提起系列诉讼,请求判令众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案件委派邀调解组织“广州市黄埔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为更好化解纠纷,调解组织专门针对该系列案件成立了由3名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小组,认真研究,统筹分工,拟定案件调解计划,有序推进调解工作。调解员经阅卷询问后,对调解成功可能性大的案件,根据销量情况制定阶梯式赔偿标准。其次,调解员了解到,本系列案件的被告均在同一地区从事相同行业,其中一个被告揭阳某旺五金制造厂生产规模及销量较大,在当地同行影响较大,案件其他被告都在观望这个被告的调解态度。调解员以该被告为突破,多次与其沟通,了解其对侵权行为的认知和赔偿的意愿,并向其解释专利法关于侵权事实的认定的规定,使其认识到侵权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原告与被告揭阳某旺五金制造厂达成了和解协议。此案调解后,其他案件被告均表示同意赔偿,但因销量各有不同,调解员根据各被告销量、侵权情节,给出不同的赔偿方案。经多轮沟通,各案件被告均签署和解协议,纠纷就此化解。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诉讼常常以批量形式出现,同一专利的被诉主体大多为同一行业,且互相间还可能存在上下游或亲属关系。本系列案调解组织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调解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针对不同侵权事实建立阶梯式赔偿标准,打消被告害怕赔偿不公的消极调解、逃避诉讼心理,并通过与关键被告先行调解,“以点带面”带动其他被告批量和解,有力提升调解成功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对群体性案件的调解具有指导意义。
(特邀调解组织:广州市黄埔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白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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